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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6]80号 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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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6]80号 2006-06-0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本文件自2009.02.02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对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如何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条件的,按照该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关联政策: 苏地税函[2008]5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计征营业税及开具建筑业发票问题的批复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的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穗地税函[2009]527号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8]1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9]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8]18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施工企业自制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钢结构建筑工程的税收政策变化 财税[2005]1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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