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鲁国税发〔2007〕4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707 |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7〕42号 2007-03-23[全文失效]注1: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细则和财税〔2008〕157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和第十一条第一款中“以及6%或者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货物”修改为“以及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货物”注2: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重点农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10〕69号),本文中《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重点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办法(试行)》自2010年5月1日起废止。注2: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鲁国税发〔2010〕72号),本文中《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自2010年5月1日起废止。注3: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鲁国税发〔2010〕71号),本文中《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重点行业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自2010年5月1日起废止。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省局领导关于构建税收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省局针对目前流转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在广泛征求基层国税机关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5月1日起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重点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办法(试行)》(2010年5月1日起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重点行业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5月1日起废止),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此文2010年5月1日起废止) 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重点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办法(试行)》(此文2010年5月1日起废止) 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重点行业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此文2010年5月1日起废止)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