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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财会[2014]69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会计高级[后备]人才[企业类]培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12    来源:   阅读次数:329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会计高级[后备]人才[企业类]培养工作的通知

    沪财会[2014]69号                         2014-10-23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财会[2010]19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本市会计人才培养机制,根据《上海会计人才培养工程规划(2014-2020年)》(沪财会[2014]33号)工作要求,决定启动会计高级(后备)人才(企业类)培养工作,并委托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具体实施。请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协助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对象推荐、考核使用等工作,为本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二)取得中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3年以上;
      (三)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以上,能够运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四)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获得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金银榜的人员,优先考虑。

      二、培训对象的选拔
      培训对象的选拔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及主管财政部门协助完成。具体程序如下:
      (一)正式申报。申报人员按要求填写《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申请表》(附表1)有关内容,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申请表中所填列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主管财政部门。税务管理关系在区县税务局的企业申报人员报所在区县财政局会计科,税务管理关系在市税务三分局的企业申报人员报市财政监督局会计科。正式申报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11月25日,主管财政部门应于12月1日前将所有申报资料统一交市财政局。
      (二)选拔笔试。市财政局委托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对申报人员进行集中选拔笔试,考试范围为会计、公司战略和财务管理综合知识。考试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2014年12月6日下午13:30—16:00,笔试地点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三)确定培训对象。根据笔试、资料审核两项成绩合计,按照成绩高低、择优录取、适当考虑市属企业与区属企业平衡的原则确定入选学员名单。2014年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计划培训班招生人数为75人。


      三、培训时间与地点
      2014年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计划培训班将于2014年11月开班,培训周期为1年,分为集中培训和跟踪管理2个部分。首次集中培训为5天,安排在2015年一季度,地点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具体开学时间和有关要求,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另行通知。

      四、培训方式
      按照因材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全面培养和提升培训对象的综合素质,努力为高级会计师考评输送后备人才。
      (一)集中培训。以专题讲座、专题研讨、案例讨论、论坛等方式为主,以案例教学为主要教学形式,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实务、企业并购重组、内控与风险、政府会计等,集中培训目标是夯实理论基础、更新知识结构、创新经营观念、拓展管理视野,搭建起学员之间和学员与培养师资之间的沟通交流平台(安排表见附表2)。
      (二)跟踪管理。集中培训以外,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向学员提供必读和选读书目,按时组织有关研讨、讲座等活动。
      (三)打造平台。建立高级会计人才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引导学员在集中培训结束后,持续进行在职学习,进一步提升学员的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培训管理
      (一)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负责培训期间学员的日常管理,建立学员档案,系统记载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科研等情况。
      (二)颁发会计高级(后备)人才证书。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者予以结业。学员结业时,将颁发由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用印的会计高级(后备)人才证书。

      六、培训费用
      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275元/人/天)自理,可由学员所在单位按标准给予补贴,其他培训费用由市财政专项经费解决。
      联系电话:
      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  54679568-17043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69768000-68054

      附件下载:doc文件
      1.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申请表;
      2.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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