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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取消“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的后续管理
     发布时间:2015/3/8    来源:   阅读次数:882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本条简称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定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一)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中央企业总机构应将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三)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被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央企业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变更备案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税收管理信息。

       总局解读——关于对取消企业所得税3项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取消了“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本条简称中央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备案审核”项目。

      取消审批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本条简称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定,分不同情况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一是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中央企业总机构应将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是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三是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被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央企业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变更备案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税收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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