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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公告》解读
     发布时间:2013/1/5    来源:   阅读次数:895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公告》的解读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2年12月06日

       为了您更好地了解《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内容,我们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编写了《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公告〉的解读》,就纳税人所关心的问题作了详细说明。本解读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一、发布此公告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2012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通知》。同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公告》。根据《通知》和《公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公告》,对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扣除标准申请方式、备案以及进项税额转出方法等做了详细规定。

       二、此次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范围是什么?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三、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自2012年7月1日起,试点范围内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通知》中的附件)的规定抵扣。

       四、我省采用《办法》中的哪种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
       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确定我省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统一采用投入产出法。

       五、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适用哪个扣除标准?
       试点纳税人应优先适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扣除标准。没有全国统一扣除标准的,适用省局不定期公布的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由于我省暂不采用全省统一扣除标准,因此没有全国统一扣除标准可以参照时,纳税人可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核定程序申请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六、如何申请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试点纳税人__年度农产品扣除标准申请表》及生产销售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构成等能够证明申请资料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七、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者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如何申请扣除?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用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填报《试点纳税人备案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八、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后,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根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应对截止2012年6月30日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根据《公告》第四条的规定,对进项税额转出形成的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试点纳税人,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分期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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