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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918
     

    小王毕业后任职于广州天河区体育西路某商场,由于刚从事会计工作不久,对广州市相关税收政策仍不太熟悉。最近正值土地使用税申报期,她在计算本单位一地下商场时感到十分头痛,因为该单独建造的地下商场的土地使用证未标明土地面积,只有总建筑面积与垂直投影面积,分别为1500平方米和1000平方米。于是,小王致电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咨询。
       
    咨询员向小王解释: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国家对于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可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咨询员还进一步提醒小王,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的规定,天河体育西路属于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27元。
       
    因此,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垂直投影面积*每平方米年税额*50%,也即小王所在企业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为1000*27*50%=13500(元)。小王暗自庆幸,幸好打了这通咨询电话,该优惠政策让企业少缴了一半的税款,确实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广州市地税局提醒,2013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工作已开始,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注意按照申报标准在9月30日前进行纳税。逾期申报的,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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