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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解读电信业“营改增”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348
     

       2014年4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明确从今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实行差异化税率,为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电信业是重要的生产性服务业,将其纳入“营改增”范围,表明改革试点向前又迈进了一大步。此举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现代服务业加速发展,同时也为后续金融、建筑和生活服务业等的改革奠定了基础。

       电信业“营改增”试点,是今年继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改革范围后,我国“营改增”推广试行的又一重大举措。李万甫表示,去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就决定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已从今年1月1日起纳入。此次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各方面条件都已成熟,也是计划之中的部署。

       根据通知,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改革后,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的,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税率为6%。


       “此次试点需要注意如何区分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以适用不同税率。”李万甫表示,实行差异化税率,体现了国家对于发展增值电信服务的扶持。虽然通知对二者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详细说明,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不同理解。试点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调整和明确。

       对于电信业的总体发展,通知主要聚焦两个方面:一是鼓励我国增值电信服务的发展;二是鼓励我国电信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李万甫表示,此次试点主要涉及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三大运营商。“营改增”试点的总体原则是不增加税负。根据其他已试点行业的实际情况,税负的影响不会太大。改革后,企业真正需要关注的是在抵扣范围、企业结构调整等方面提前做好准备,以适应试点带来的新形势和新变化。

       自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已实施2年多时间。按照改革的总体安排,试点行业逐步扩大。李万甫表示,这2年多来,试点工作整体平稳推进,社会反响良好,既释放了改革红利,也推动了经济的有效发展。

       “特别对现代服务业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李万甫说,目前现代服务业发展良好,与“营改增”改革的初衷相符。提升服务行业水平的改革宗旨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现状相契合,“营改增”试点功不可没。

       谈到未来的改革目标和方向,李万甫表示,下一步,改革试点将逐步扩大到金融、建筑、不动产和现代生活服务业等行业,总体而言,改革的难度会越来越大。比如,生活服务业直接与消费者关联,将成为增值税抵扣链条上的最终环节,抵扣很少。这一行业改革后,纳入产业链条进行抵扣还是实行简化征收,需要讨论。再如,建筑业对整个国民经济影响较大,牵一发而动全身。目前,该行业发展不太规范,对改革方案要求较高,选择什么时机出台需要权衡。

       “‘营改增’试点说到底,最终的目标是为增值税立法做准备。”李万甫表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制改革的成果需要法定化。同时,建立现代税收制度需要完善立法,也对“营改增”试点提出了要求。“目前的每一步改革都是为立法积蓄能量。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完成增值税全面取代营业税,最后的落脚点还是立法。”李万甫说。

    纳税案例——
    “营改增”后电信业增值税纳税核算案例 <王海涛>               电信行业“零元购机”业务会计核算初探 <谢可川>电信业“营改增”仍存税收困惑 <赵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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