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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地税热点财税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4/1/7    来源:   阅读次数:2457
     

        企业发生的维简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近日,广州某船厂的财务刘小姐向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热线询问,企业发生的维简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服务热线昨日对刘小姐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且已在当期税前扣除的维简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并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应首先抵减2013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已作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直接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全部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中与该部分成本对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已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混淆土地转让时间易犯涉税风险
      日前,一家经营进出口、仓储运输、物业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因混淆了土地转让时间被税务机关依法查处,补缴土地使用税等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合计两百多万元。

      该企业是中型国有企业,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主营业务由下属的三个控股子公司运作,主要以管理为主,同时兼营部分的物业出租业务。税务人员在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几年前在市郊拥有几万平米的大面积地块,当时已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并办妥了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手续,但因一直被当地村民占用,直至近期才开始由该企业使用。在被村民占用期间,企业误认为土地使用税是土地使用当期才需要缴纳,因此未向税务机关及时申报纳税。经过税务人员对相关税收政策解释和宣传,企业终于明白该地块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并接受了补缴税费、滞纳金及罚款的处罚决定。

      政策连线: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使用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目前实际经营中,不少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合同都没有约定交付时间,只能从合同签订时间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注意准确把握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时间,避免错过申报期。

      通讯补贴可按标准 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些需要经常在外出差的人员,在获得工资薪金收入的同时,往往能额外得到企业提供的通讯补贴收入或通讯费报销补贴。而对于这个通讯补贴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很多人却一知半解,秦小姐便是其中一位。她任职的公司根据每月实际情况支付给她200~600元不等的通讯补贴,拿着公司出具的工资单,秦小姐总觉得不太对劲,为何该笔收入有些月份需要扣税而有些月份却不需要呢?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为了弄个明白,秦小姐拨通了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

      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给出了详细的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的“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广州市目前按《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01号)规定执行,即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通讯补贴应在扣除一定标准后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超标准缴存的公积金不得税前扣除
      风险点一点:
      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来说,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一些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往往忽略这一点而超标缴存,并且全部在税前扣除。实际上,超额部分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否则将受到处罚。

      案例说一说(典型案例):
      公积金超比例须纳税
      曹小姐最近换了一份工作。这家公司在业界出名的效益好、待遇高。到了发工资的日子,曹小姐拿到自己的工资条就美滋滋地看了起来。她在以前的公司养成了一个习惯,每个月都会计算和核对一下自己的工资。这次,她算着算着就发觉对不上数了,怎么公积金部分也帮她扣了个税呢,不是公积金都能免个税的吗?作为公司新人,她不好意思贸然找财务部门质问,就把工资单给了一个“闺蜜”看。“闺蜜”告诉她:这个月的工资并没有算错,个税也无误,现在的公司是按照20%的缴存比例缴存公积金,但税法规定的最高免税额度为12%,多缴存的8%公司帮她代扣了个税。曹小姐拿来以前公司的工资单对照了一下,原来以前公司都是按照10%的比例为她缴存公积金的。曹小姐暗自庆幸,没有贸然冲到财务部门,这家公司的待遇果然名副其实地好。

      税事评一评(税官提醒):
      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有标准,并非所有缴存部分均可扣除。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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