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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涉外服务合同应分情况计算扣缴税款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湖南省长沙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阅读次数:555
     

       “营改增”部分行业试点已在全国推行数月。为了享受“营改增”利好,很多企业将生产性服务进行分设和外包,运营成本随之降低,自身收益显著增加。但是,一些企业在执行“营改增”政策时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其中,涉外服务合同扣缴税款的计算就存在一定的问题。
      
      实施“营改增”后相关外国企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并由中方企业代扣代缴。在税款计算方法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中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 税率)×税率。这种计算方法实际上是根据增值税属“价外税”的原理,将对外支付的含税价转换为不含税价,适用于全部税款由外方负担,中方仅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正常情形。
      
      正常情形下,全部税款由外方负担,中方仅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比如,外方转让某项专利,合同价款为100万元,合同约定,外方承担该业务在中国境内的所有税款,那么这100万元即为含税价,应转换为不含税价=100÷(1 6%)=94.34万元,应扣缴增值税税额=94.34×6%=5.66万元,应扣缴营业税金及附加=5.66×12%=0.68万元,应扣缴企业所得税=94.34×10%=9.43万元。外方实际收到的款项=94.34-0.68-9.34=84.32万元。
      
      但是,在实践中,并非所有的交易都属于上述正常情形,还有两种非正常情形。
      
      非正常情形一:增值税由中方负担,其他税种由外方负担。对一般纳税人而言,代扣代缴增值税可以抵扣,且只有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相关企业在与外方签订合同时,一般注明增值税由中方负担,其他税种由外方负担。由于增值税不由外方负担,合同价款即为不含税价,那么代扣代缴增值税计算公式应变为: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税率。

      
      仍旧以上述案例为例,如果合同约定增值税由中方负担,其他税种由外方负担。不含税价=100万元,应扣缴增值税税额(实际由中方承担)=100×6%=6万元,应扣缴营业税金及附加=6×12%=0.72万元,应扣缴企业所得税=100×10%=10万元,外方实际收到的款项=100-0.72-10=89.28万元。
      
      非正常情形二:全部税款(含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由中方负担。在这种情形下,合同价款既不含增值税,也不含其他税,那就需要对代扣代缴增值税计算公式进行还原,可以运用代数的方法进行公式的推导。假设合同不含税价(不含增值税)为T,那么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后,接受方支付的价款=T-T×增值税税率×附加率-T×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合同不含税价T=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增值税税率×附加率-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增值税税率×附加率-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仍以上述案例为例,合同约定全部税款由中方负担,外方净所得为100万元。不含税价=100÷(1-6%×12%-10%)=112万元,应扣缴增值税税额(实际由中方承担)=112×6%=6.72万元,应扣缴营业税金及附加(实际由中方承担)=6.72×12%=0.8万元,应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由中方承担)=112×10%=11.2万元,外方实际收到的款项=112-0.8-11.2=100万元。
      
      通过比较正常情形和两种非正常情形,我们会发现,同样一笔100万元的合同,如果统一按37号文件规定的公式计算,会造成应扣缴税额计算的错误,外方将少缴税款。因为涉外合同涉及的代扣代缴税款不仅仅是增值税,还有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同时合同还会约定涉及的税款由中方承担还是外方承担。对这样的经济行为,税法上其实已经进行了规范,如《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下简称3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因此,“营改增”后,计算涉外服务合同中应扣缴税款额时,应借鉴3号文件的规定分情况计算,不能统一按37号文件规定的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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