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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国税发[1995]171号 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8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发文字号:粤国税发[1995]171号 发文日期:1995-06-05   注: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161号),本文自2007.8.27日起停止执行。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原省税务局粤税明电[1994]122号通知规定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至一九九五年底。   二、对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所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填开的内容和项目必须准确和齐全,不得漏填票面上的有关项目,如购贷方、销货方地址、电话、纳税人登记号等。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企业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由税务所代开的专用发票,凡发现票面上注明为17%、13%税率,或者属于免税货物,以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作为内容不正确的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并及时将按17%、13%税率开票的单位报告省局。同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予以严肃处理。   四、对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6%开具,并按6%计算足额征收增值税。各市、县局流转税、发票管理部门应按省局粤国税发[1995]144号通知第五条 (二)点4小点规定定期组织检查。凡发现有问题的,应予以纠正,列出违反规定代开专用发票清单,发函通知购贷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停止抵扣进项税额;购贷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由稽查部门补征入库。近期发现部分地区税务所仍存在按17%或13%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问题。   这些做法是十分错误的,影响到增值税政策法规的正确执行。存在上述情况的地方必须立即纠正其错误做法。凡今年五月一日后发现税务所有违反规定代开专用发票问题,按省局粤国税发[1995]122号通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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