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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88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010-7-9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现对我市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使用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如需使用增值税发票(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同),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  (一)纳税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交纳税服务部门(含五市税务分局,下同)。  1.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购票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二)纳税服务部门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出具《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时限为纳税人申请当日。  (三)对提交的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纳税服务部门应予以受理并向纳税人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办理时限为纳税人申请当日。  (四)资料受理后,纳税服务部门通过内部传递将受理的有关资料移交给税政部门。办理时限为纳税人申请当日。  (五)税政部门对纳税人的增值税发票领购资格进行审查。对纳税人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使用申请的应进行实地核查,对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的内容包括:  1.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审核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  2.是否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会计核算健全”是指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1)有完善的财务机构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代理记账协议;会计和出纳应分别设置,会计人员有从业资格证明(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人员熟悉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能够按照增值税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3.发票保管情况,主要审核有无保险柜;  4.是否全部销售免税货物;  5.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  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政部门2人以上(含2人)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税务人员应当如实书面记录实地查验的内容及相关情况,制作《最高开票限额核实报告》,填写《最高开票限额初始核定实地核查表》,并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六)核查结束后,由税政部门负责人对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发票的种类、联次、每月使用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审批。审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1)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辅导期为3个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初始发行为万元版以下(含万元版,以下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限额初始发行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核定,其他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为6个月)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A、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B、骗取出口退税的;  C、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D、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告第三条内容中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和其他一般纳税人,同此解释。  (2)辅导期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税政部门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50份。  2.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开票限额初始核定原则上为十万元版。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或销售收入较低的,可适当降低其初始核定限额。每月领购增值税发票数量由税政部门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审核确定。  (七)对符合规定的,税政部门负责人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增值税发票业务专章。  (八)税政部门初始核定工作完成时限为12个工作日。  (九)税政部门初始核定结束后,纳税服务部门根据税政部门的审批意见,依法准予纳税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依据《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所核定的限量限额,确认纳税人的防伪税控使用资格。对尚未取得《发票领购簿》的纳税人核发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公章的《发票领购簿》。同时,通知纳税人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到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安装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并进行相关技术培训。  完成工作时限为收到税政部门移送资料的当天。  (十)纳税人安装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后应携带防伪税控IC卡、金税卡,到主管国税机关信息管理部门进行初始发行。信息管理部门应按照《限额申请表》审批的种类、联次、限量、限额进行发行并在《限额申请表》内注明发行情况。  (十一)对经审核不符合领购增值税发票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出具《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将纳税人提交的资料退回。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加领购增值税发票数量的审核,按以下规定办理:  纳税人当月领购增值税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申请再次领购。纳税人申请增加的领购数量由主管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含五市税务分局)审核确定。  (一)纳税人应提报的资料:  1.《防伪税控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表》;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数量,需附送由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当月《专用发票明细表》、《销项税额汇总表》及已预缴增值税的《税收缴款书》及复印件或或《****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及复印件。  (二)纳税服务部门对纳税人提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三)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对纳税人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核准新的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  增值税发票增量工作的完成时限为两个工作日。  (四)增值税发票增加用量的有效期由纳税服务部门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并结合主管国税机关管理需要进行确定。对有欠缴税款及有未申报记录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可在发票有效期上进行适当控制。  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按以下规定办理:  增值税发票限额调整管理的审批部门为主管国税机关税政部门。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调整为行政审批事项,增值税普通发票限额调整为行政审核事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版及以上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分管局长审批。  (一)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按以下标准进行核定:  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1)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辅导期为3个月)若发票版额不能满足正常业务需要,纳税人可以申请增加更高版位的开票限额,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版。  (2)其他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为6个月)按照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若发票版额不能满足正常业务需要,纳税人可以申请增加更高版位的开票限额。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调整的审批需进行实地核查,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限额调整审核可根据需要实地核查。  实地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结合纳税人当期进货发票及运费单据等检查实际库存货物情况,通过帐面库存或有关进项发票抽查核对实际存放的货物。对属于异地存放货物的,应由纳税人提供货物存放的有关证明材料;  2.审查纳税人申请版位的原因,可审查有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已认证的进项发票、购进货物的付款证明等);  3.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  4.在实地核查时,核查人员可视情况对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复印取证,作为工作底稿附列资料。  (四)申请调增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纳税人填写《防伪税控超限额申请审批表》,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  2.纳税服务部门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对提交的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工作完成及移交下一环节时限为受理当日。  3.税政部门接收资料后,首先应进行案头审核,通过系统审核纳税人经营情况、纳税情况以及相关税收检查、纳税评估的完结情况,审核纳税人是否有稽查在案或有其他涉税案件待处理状态,对确实需要控管发票的应结束审核,不予通过。如静态资料审核通过,税政部门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额及需实地核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额进行实地核查,出具核实报告。  4.税政部门核查结束后,应将核实报告及其他资料转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批。其中,对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在百万元版及以上的,部门负责人应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对符合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在《超限额申请审批表》上签批意见,同意纳税人调增限额,核准新的增值税发票领购限额。  5.税政部门在审核审批纳税人增值税发票调增限额时,可酌情相应核减纳税人已核定的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  6.上述审核审批程序完成时限为8个工作日。  (五)对偶尔发生大宗交易,需临时提高增值税发票开票版额的,主管国税机关税政部门经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核准纳税人开具高版额及所需的发票数量,开票限额有效期为终审当月。  四、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被盗增值税发票和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专用设备的处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将丢失被盗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在《中国税务报》登报声明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审核期限为接到登记表的当日。  (二)对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发票而发生丢失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纳税人防伪税控开票金税卡、IC卡发生丢失被盗或出现走逃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注明金税卡号、IC卡、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及案情经过。  纸质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丢失被盗及流失现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失控发票认定表》,注明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及丢失被盗日期等。  (四)防伪税控开票金税卡发生丢失被盗或企业走逃,内有未开具发票电子信息的;纸质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丢失被盗及流失现象的,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含走逃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发票发售部门应根据相关业务部门填制的《失控发票认定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录入失控发票信息。  (五)纳税人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到税务机关认证时,防伪税控系统自动将认证的抵扣联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属于失控发票的,系统将提示认证结果为“认证时失控发票”。认证岗位人员应立即扣留纸质发票,将纸质发票复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书》于当日转协查部门。  防伪税控系统自动通过每天新增的失控发票数据与前期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系统将认证结果记录为“认证后失控发票”。税源管理部门自接到“认证后失控发票”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并于扣留纸质发票并追回已抵扣税款后的当日将纸质发票及《认证结果通知书》转协查部门查处。  对协查无问题的,发票协查部门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退还纳税人。  (六)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丢失被盗及损毁现象,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主管国税机关对销货方的报税及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确认销货方已将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报税并申报纳税,经审核无误后,出具“证明单”。  (七)对购货方纳税人凭“证明单”、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准许抵扣申请事宜的,主管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应要求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准予抵扣审批表》,检查已丢失需抵扣的发票是否有重复认证记录。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审批表上审核批准,准予抵扣。检查审批期限为2个工作日。  五、对增值税纳税人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以下规定办理:  主管国税务机关可以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简称《申报单》,以下同),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增值税款,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暂免收取。  (二)纳税服务部门接到《申报单》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1.是否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增值税纳税人;  2.《申报单》上增值税征收率填写、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审核无误后,工作人员按照《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如纳税人未与主管国税机关签订扣税协议的,工作人员应向纳税人开具税收缴款书,通知纳税人到银行缴纳税款。  (三)纳税服务部门对已与主管国税机关签订扣税协议的纳税人,可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开具税收缴款书的纳税人,应在纳税人取得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缴款书后,方可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五)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纳税服务部门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六)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经营者,如果经常发生代开专用发票行为,主管国税机关可暂不对其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增值税。对不经常发生代开专用发票行为的,其代开并产生预缴税款的,主管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应告知纳税人,在下一期纳税申报期限内上门如实申报销售收入抵顶销售额(税款)。  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况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国税机关发票发售部门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及附送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开具条件的,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审核开具期限为接到纳税人报送资料的当日。  (一)购买方申请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情形及处理:  1.在认证期内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写明具体原因和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蓝字发票)信息,同时报送蓝字发票抵扣联原件,以备查验。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退回蓝字发票原件,并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销售方依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写明具体原因和相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同时报送蓝字发票抵扣联原件,以备查验。所对应的蓝字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退回蓝字发票原件,并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销售方依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内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销售方申请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情形及处理:  1.因开票有误等原因购买方拒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和相对应的蓝字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及联次齐全的蓝字发票原件,以备查验。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退回蓝字发票原件,并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销售方尚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给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和相对应的蓝字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未交付原因、错误具体项目的书面说明及联次齐全的蓝字发票原件,以备查验。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退回蓝字发票原件,并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购买方属未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购买方可手工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四)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普通发票开具《折让证明单》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2010年7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所涉及纳税人使用的表格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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