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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7/16    来源:   阅读次数:1402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的要求,我局现取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中规定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事项,对于原来需要审批的业务,我局暂按国税发[2009]124号文件规定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备案程序执行。

    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备案报告表在“厦门国税网站-办税服务-表证单书下载-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下载。

    非居民或扣缴义务人在根据程序进行备案后,可以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时自主选择适用税收协定税率或进行免税申报。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由于总局尚未出台新的相关管理办法,我局将执行本过渡期备案办法,直至总局新的文件出台并实施。

    特此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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