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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际避税的法律界定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30
     
    关于国际避税的法律界定   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已成为经济领域中的“世界大战”,也是国际国内税务界和法学界共同关注的问题。目前,各国对有关国际避税的概念、性质以及如何规范等问题的研究观点纷呈,莫衷一是,这种局面势必影响反国际避税工作的开展。本文试图从国际避税的概念入手,界定国际避税行为及其性质,以求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国际避税的法律特征及定义界定   1、国际避税的主体:是跨国纳税人,更确切地说是跨国应纳税人。因为在一个税收管辖权下的符合此管辖权标准范围内的每一个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都是此税收管辖权的应纳税义务人,而不论其是否负有实际应纳税义务。   2、国际避税的目的:是减少纳税义务,少交税或逃避应向有关国家缴纳的税。避税主体所规避的,不仅指应纳的税额,从更加广泛的意义上说,是纳税义务的大小,但其最终结果会造成应缴纳税款的减少。   3、国际避税的手段:是合法或正当的,利用各国税法规定上的差异、漏洞或不足。   4、国际避税的方式:通过人和财产在国际间的合法流动来进行。   5、国际避税的结果:在减轻跨国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上达到了主客观的统一。   基于以上法律特征,笔者可给国际避税下一个定义:国际避税(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是指跨国应纳税人以合法的方式,利用各国税收法律、法规的漏洞(loophole)和差异或利用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缺陷,通过变更其经营地点、经营方式以及人和财产跨越税境的流动、非流动等方法来谋求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规避税收负担的行为。在这个定义中要注意两个词的含义:一是“税境”,其含义是指税收管辖权的界限,它不像国境那样,在地理位置上能够找到一个明显的界线或标志,由于各国执行的税收原则和政策不同,有时可能会出现税境小于、等于或大于国境的不同情况。二是“流动”,它指纳税人跨越税境从一个税收管辖权范围向另一个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转移。   二、国际避税行为的性质界定   目前,我国学者对国际避税的性质存有很大争议,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是:   1、认为国际避税是合法行为。其理由是它采用合法的手段,虽然钻了法律的空子,但毕竟没有违反法律,不会导致法律责任。   2、认为国际避税是一种间接违法行为。其理由是国际避税虽然表面没有违反税法和有关国际税收协定,但实际上却是逃避税法上规定的应该课税的行为,减少了相关国家的税收收入,造成税负不公平和不平等的竞争环境,应该予以追究。   3、认为国际避税是一种中性行为。其理由是国际避税采用合法的方式,纳税人的行为不具有欺诈性质,因而是一种不违法的行为,但由于国际避税给有关国家财政收入及税负公平原则等造成的危害,它也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总之,这种法律上既没有明确禁止,也没有支持的或保护的行为,是一种既不违法又不合法的中性行为。   4、认为避税有合法与不合法或正当与不正当之分。正当的、合法的避税行为为节税;不正当的、不合理的避税为逃税。其理由是规避和尽量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是每个投资者和经销商天经地义的、普遍的心态,如果纳税人利用合法的手段如税收筹划来达到这一目的就称为节税,是完全合理的,但如果纳税人采用欺诈和隐瞒等不合法手段来实现这一目的,就成为逃税,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反避税严格地讲应该是反不正当避税。   笔者认为,上述4种观点都有其不妥当之处。第一种观点以避税所采用的手段合法来确定避税行为的性质合法,是不科学和不合理的。第二种观点混淆了违背法律的立法目的和违法两个概念,违背前者并不意味着就违反了法律。第三种观点其实等于什么也没有说,一个法律行为在特定国家的特定时期只有合法与违法两种情形,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不存在一个既不违法又不合法的中间状态。这一观点同样也犯有与第二种观点相同的错误。第四种观点没有分清避税与逃税的界线,提出了节税的概念,同时将避税行为分为正当与不正当两种,而两者之间的划分标准,实际上是把避税概念扩大化,把逃税也列为避税的一种形式。这样,在国际税务实践中,国际避税与国际逃税仍然分不清,势必造成对两者一视同仁地进行惩处的不当结果。另外,税收筹划(节税)行为本身不一定都是合法的,譬如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让定价来避税的现象正是节税所从事的一项主要工作,而不合理转让定价行为在很多国家已列为非法行列。   笔者认为,避税究竟是“合法”还是“违法”,完全取决于有关国家特定时期的法律规定。从各国法律看,避税的合法性是个相对概念,一种避税行为按原来的税法规定是合法的,在另一个时期却可能由于新税法对其加以规范和限制而成为违法行为;反过来,按一条严格的税法规定为违法的行为,在另一时期也可能会因税法对其限制和禁止的放宽或取消而成为合法行为。例如,关联公司之间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在税法没有明确转让定价的标准以前,这种行为就不能看作是违法的,因为当时还“无法可依”。只有当转让定价的标准经过立法明确规定后,再利用不合理转让定价减轻税负就是逃税行为,是不合法的。所以,我们所说的国际避税的合法是指这一行为在特定国家的特定时期是不违法的,甚至可以说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纳税义务前提下,依据税法上的“非不允许”及未规定的内容进行自己行为选择的一种权利,不但不违法,而且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一旦避税行为在法律中被禁止使用,则以后再出现这种行为,就属于逃税,是违法的了。所以,反避税并非一定要以肯定避税是否合法为基础,而应以避税的税收后果及其所造成的经济危害为准则。   三、关于对国际避税的法律界定   国际避税是属于税收法律立法意图试图加以控制而现行法律未能实现有效调整的行为,它的发生是由于税法及税收协定的具体规定和具体制度存在的内在缺陷所致。从政府来说,对避税的界定,不是简单地用现存税法条款作尺子就能衡量出来的。界定避税,就是要把纳税人所有的涉及避税的事实或行为从纳税人认为或所希望依附的税法条款上剥离下来。其目的在于发现税法及税收制度中的缺陷,以规范税收征管制度,使税收收入更为公正、合理,以促进税法的完善。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更加引起各国的重视。一方面,税法与反避税立法日趋严格,部分跨国纳税人用更加巧妙的手段进行避税;另一方面,国际避税带来的经济危害越来越明显,反国际避税的立法与措施也越来越详细,税法的完善与成熟也伴随着这种斗争进行。继续加强对国际避税概念、性质和法律判定的理论研究具有重大的意义,在我国对外开放、国际经济交往日益增多的今天尤为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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