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涉税案例  
      山东农产品增值税预约定耗管理按三程序办理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67
     
    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管理,山东省国税局于近期印发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鲁国税发[2010]71号,下称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办法适用于以外购农产品为原料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法明确,预约定耗是指国税机关和纳税人,就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农产品单耗标准及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确认原则和计算方法,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共同做出的约定安排。农产品单耗是指纳税人加工生产单位成品所耗用的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单耗的确认,其方式可以按照加工生产的一种主要成品确定一个农产品单耗标准,也可按加工生产的各成品类别分别确定农产品单耗标准,或按加工生产的同类成品确定一个综合农产品单耗标准。农产品单耗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行业公认标准、地方标准的(下称为通用标准),应作为预约定耗的依据。  办法明确,预约定耗,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预约定耗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预约定耗认定表》(下称认定表),申请农产品单耗标准认定。     (二)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之后,根据需要指派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国税人员,对纳税人的生产技术、生产工艺、农产品投入产出状况等进行现场查验,根据农产品单耗通用标准、或者当地已公布的参照标准,与纳税人充分交流后,在认定表中签署意见,报县级国税机关审定。     (三)县级国税机关,应组成由税政部门牵头、分管局领导参与的预约定耗评定小组,对纳税人申请及主管国税机关拟定的初步意见进行评议,可根据需要安排与纳税人会谈、磋商或者实地复验,达成一致意见后,在认定表中签署意见,并最终签订农产品单耗的预约定耗标准。  对经公示生效的农产品预约定耗的内容,应按规定格式,及时录入纳税评估系统备查,作为纳税评估系统增值税“以销控进分析法”和生产要素“原材料测算法”的引用参数。对新开业纳税人,签订农产品预约定耗标准有困难的,可暂按同种或者同类产品的农产品单耗通用标准或者参照标准执行,待纳税人正式生产一段时间后再按办法确定。对实行定单、分批次生产,且各批次间农产品单耗差异较大的纳税人,可按定单或批次依办法确定农产品单耗标准。  纳税人应按会计制度规范设置农产品及其加工生产的半成品、产成品数量、金额式明细账,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及时、准确地计量、记录农产品原料的购、耗、存及其加工生产的半成品、产成品的产、销、存情况,并完整保存相关资料。  纳税人应在合法开具或者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前提下,根据预约定耗安排,确定当期可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部分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农产品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是:当期预约定耗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以外购农产品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产量×该产品所耗用的某农产品单耗标准+本期直接销售的该农产品原料数量-购进该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数量+期末结存该农产品数量-起初结存该农产品数量)×该农产品的平均购买单价×13%以外购农产品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包括以外购农产品半成品或者加工过的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产品。  纳税人当期实际申报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低于预约定耗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按申报数抵扣进项税额。  在预约定耗安排执行期内,纳税人发生影响预约定耗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国税机关提报调整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相关文章:

    · 关于“2.2亿巨奖”,彩票奖金要缴纳个税吗? 2024-01-12
    · 请求开具发票和请求承担因不能开具发票而发生的损失,是同一项诉讼请求吗? 2020-10-30
    · 特许权使用费条款适用的案例分析 2020-10-30
    · 小规模纳税人跨期预缴增值税,降率优惠该如何执行 2020-06-28
    · 股权架构不同,投资收益是否免税也不同 2020-06-28
    · 实例解析税收疑难问题的处理 2020-06-28
    · 案例分析:融资租赁业务应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2020-06-28
    · 从北京到上海——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个税差异渐明朗 2020-06-28
    · 案例分析:股东特殊影响力作为投资如何实施 2020-06-28
    · 中国2019年度影响力十大税务司法审判案例 2020-06-28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