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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业——增值税征管的盲区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68
     
    提起服务业的税收征管,很多国税干部都会认为服务业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畴,与增值税无关。然而,这仅仅是一种片面的、模糊的认识,其片面性就在于忽视了服务业中兼营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情形。且看营业税法是如何规定的,“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由此可见,只要存在兼营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行为,就要缴纳增值税。因此,服务业并非完全拒增值税于门外,在实际中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针对服务业中是否存在兼营货物的行为,笔者对我县的美容业进行了调查走访。调查发现所有的美容店为了增加其收入,除提供美容服务之外,都存在有兼营销售货物的行为,有的专设柜台经营,而绝大多数都没有专门的柜台,隐蔽性较强。为了能更好地了解美容行业中兼营销售货物的情况,笔者专门选择了一家美容店,就其兼营销售化妆品的情况做了一个大概的调查。据不完全统计,这家美容店大概有100名左右的顾客,而来此做美容的顾客大都会至少购买一套化妆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所指的化妆品并不是做美容时用的护肤品和化妆品,而是另外销售给顾客的,因而它不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的范畴,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而每套化妆品的价格大约为几百元,有的甚至上千元。由此可见,在提供服务之余销售化妆品的确可以为老板增加不少的收入,然而这部分销售收入,美容店并没有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而国税机关也没有进行有效的管理,从而造成这部分收入应纳的增值税税款的流失。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部分税款的流失呢?笔者认为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就是服务业中兼营销售货物行为隐蔽性较强,不易于发现和管理;再者就是即使发现有兼营行为,有时也难于与混合销售划清界限。主观方面的因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国税机关疏于管理,一看到属于服务行业,就无人问津,没有进行认真的调查,看是否有兼营销售货物行为;另一方面是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较差,把兼营销售货物的行为,误认为是营业税的混合销售,故而未予管理。也正是由于上述几方面的原因造成了美容行业成为增值税征管的盲区。   以上笔者仅以美容行业为例,说明了增值税税款的流失问题。由此及彼,在其他的服务行业中也极有可能存在类似的情况。何以堵漏,何以消盲,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1、广大税干尤其是基层一线征管人员要加强学习,尽量多掌握一些实用的税收征管业务和最新的政策规定,以应对征管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   2、与地税部门配合,对整个服务行业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如发现有兼营应增值税行为的,要责令其分别核算,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未能分别核算或准确核算的,要连同其应营业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3、规范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地税之间的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以便能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状况,最大限度地防止税款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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