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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残联[2010]76号 厦门市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965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残联[2010]76号                            2010-12-24   根据《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精神,为适应新形势需要,进一步推进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厦门市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细则  为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缴和管理,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办法》和《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减免条件  1、遭受严重灾害如台风、火灾、水灾、地震等造成较大损失,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  2、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对特定行业进行政策性减免保障金的。  3、因经营造成当年度财务亏损额较大。  4、市、区两级政府批准设立或经市残联认定的专门为残疾人服务的非盈利性机构。  5、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或用工7人以下的其它个体工商户。  二、减免需报送材料  1、填写完整的《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  2、遭受严重灾害申请减免的由保险公司、区级以上政府行政部门等机构出具的遭受灾害、造成损失的相关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经营亏损申请减免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相关会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本单位的《审计报告》或《税审报告》及会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专门为残疾人服务的非盈利性机构申请减免保障金的,应提交批准该机构设立的文件或市残联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减免幅度  1、因遭受严重灾害申请减免,损失额达到实收资本(股本)金20%以上(含20%)以上的用人单位,按相应损失比例予以减免,减免最高不超过应缴保障金100%。  2、上年度损失额或亏损额达到实收资本(股本)金20%以上(含20%)以上的用人单位,按相应亏损、损失比例予以减免,减免最高不超过应缴保障金100%。  3、政策性要求减免的,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免。  4、专门为残疾人服务的非盈利性机构,将酌情予以减免。  四、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如实填写《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后,携带相应资料在每年6月30日前报送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  2、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在收到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所需提供的全部资料并经相关人员审查后,于7月15日前上报市残疾人联合会,由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核准。  3、核准结果由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于7月31日前告知用人单位,并将其及时传递给地税相应部门。  4、用人单位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审批结果通知书》到地税部门办理保障金申报手续。  五、监督与责任  财政、税务、残联各部门要加强减免保障金情况的管理与监督,严格按照减免条件和幅度、程序进行审核、审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细则由市残联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原《厦门市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细则》(厦残联[2007]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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