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政策法规  
      国税函[2010]1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7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10]107号       2010-03-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55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通知》规定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是中央财政为保障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办税收案件而安排的专项经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通知》明确了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定义和分类、支出范围和标准、预算编制和执行、经费使用和监督要求等内容,对于规范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国税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分配、管理、使用、监督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通知》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加强专项经费管理各级国税部门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管理,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办案专项经费在分配、使用、管理、监督各环节符合规定要求。各级财务部门要将办案专项经费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范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列支。各级稽查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支出范围、标准、审批程序、审批权限使用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厉行节约,注重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和下级办案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和制止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三、规范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会计核算各级财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系统2010年会计科目的通知》(国税函〔2009〕688号)第六项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和编制部门决算。  四、明确其他有关支出标准和规定  (一)明确移动通讯费列支渠道和标准稽查办案人员异地办案发生的移动通讯费,可比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第五章第十五条规定,按办案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以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15元标准补助,从办案人员所在单位办案经费差旅费的杂费项目中列支。  (二)明确误餐费支出标准误餐费支出标准一般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当地没有支出标准的,比照《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境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办发〔2006〕94号)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办案期间,确需在外自行就餐的,午、晚餐每人每餐凭办案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后的有效票据按最高不超过10元补助。  (三)《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中“用办案经费购置的设备,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规定,是指购置单价金额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办案设备须履行的程序。购置单价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办案设备,各级国家税务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和支出手续。 

    相关文章:

    ·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支付结算办法》的决定 2024-02-18
    · “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常见的涉税风险 2024-01-16
    · 企业重组分步交易如何准确进行税务处理?要看交易形式,更要看交易实质 2024-01-16
    · 新《公司法》下,企业认缴不出资,会影响部分费用税前扣除 2024-01-12
    ·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19-11-26
    · 向“临时工”支付的报酬究竟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2019-11-26
    · 闲聊餐饮、外卖中的增值税趣事 2019-11-26
    · 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二三事 2019-11-26
    · 农产品财税处理之——购进农产品能否抵、如何抵、抵扣率调整及加计抵扣 2019-11-26
    ·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2019-11-26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