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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地税发[2012]49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8/28    来源:   阅读次数:739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2]49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市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以便研究解决。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18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规范的是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项目、备案项目以及日常管理中涉及跨年度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应从管理项目着手,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要求,在相关项目实施备案或申报后,通过信息资料的登记、比对、分析、核查、处理等一系列管理行为,把握管理的关键点和风险点,实施分项、分类管理。

      第四条后续管理应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基础信息资料的采集、分析、核实、记录等,确保基础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项目按管理方式划分,包括备案类项目和自行申报类项目。

      第六条备案类项目是指企业需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接受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项目。
      下列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1、《
    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00号)要求备案的项目;
      2、企业发生特殊重组并选择特殊处理的;
      3、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
      4、税收法律法规要求的项目及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确定的项目。

      第七条自行申报类项目是指不需要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企业在申报时可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项目。
      下列项目实行自行申报管理:
      1、国债利息收入;
      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3、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法定期限内的亏损弥补;
      6、债务重组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政策性搬迁收入延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延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限额;
      10、境外所得税抵免;
      11、资产损失;
      12、其他申报类项目。

      第八条企业发生税收优惠备案项目的,应当按照《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00号)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企业发生特殊重组并选择特殊税务处理的,应报送以下资料进行备案:
      1、————事项备案报告表;(见附件1-1)
      2、财税〔2009〕59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4号公告要求的证明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的资料。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计税成本对象时,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12]48号)的要求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发生备案类管理项目的,应按规定书面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备案,并报送相关资料。
      企业发生备案项目,在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确认前,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均不得执行相关税收优惠或特定事项。

      第十二条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于5日内,按规定填制《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材料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企业备案申请后,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符合性审核,符合税法规定的向企业出具备案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申请、审核情况,建立备案类项目的管理台账(见附件3—3,3—4,3—5,3—6),并对备案类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主管地税机关发现企业发生备案项目应备案而未备案的,应当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仍未及时备案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并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涉及自行申报类项目的,按税收规定直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减免税额。
      企业涉及自行申报类项目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1、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5号公告等规定报备资料;
      2、亏损弥补项目,附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或在汇缴鉴证报告中作出专项说明;
      3、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限额,附报履行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资方案;
      4、债务重组收入、政策性搬迁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项目,附报《企业所得税收入递延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
      5、资产损失项目,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4号公告规定报送资料;
      6、其他相关项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

      第十七条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资料时,应当对资料的完整性、数据的逻辑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符合报送规定的,履行受理程序。资料不齐全的,退给企业补正。

      第十八条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建立自行申报类项目的管理台账(见附件3—1,3—2),及时登记有关信息、数据,并根据信息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维护。

      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企业纳税申报和税务管理等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和数据维护。管理部门通过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新台账相关数据;检查部门稽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传递至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对台账进行维护。

      第二十条本指引涉及的管理台账均从2012年填起。涉及2012年以前项目内容的,按照台账填写要求从相关资料中取得相关内容和数据,保证台账的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以“案头分析”为先导,通过分析申报表、备案资料、各类台账以及第三方信息等,发现疑点,分析确定高风险企业和项目,确定后续管理的重点,进行重点核实。
      高风险企业主要包括:税负率、贡献率明显偏低的企业;走出去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连续亏损3年以上仍持续经营的企业;跳跃式盈亏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变动趋势不一致企业;零申报企业;减免税额较大或减免税期满前后利润额变化异常的企业;有大额的调增、调减项目的企业;关联交易收入比重较高的企业;四高企业(高收入、高利润、高资产增值、高流动)等企业。
      高风险项目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股权投资持有收益及转让收益、投资抵免、境外所得、资产损失、准备金、异地经营缴纳税款、计税毛利额、不征税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主管地税机关应每年将备案类税收优惠、企业发生特殊重组并选择特殊税务处理事项、跨年度结转收入或税前扣除项目、以及未消化完毕以前年度余额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纳税调整项目等全部纳入评估或检查范围;对企业上述事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自行申报类项目,主管地税机关每年要选择一定比例的纳税户,纳入纳税评估或检查范围。

      第二十三条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涉及的纳税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处理、评估文书、评估程序、评估工作管理等,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青地税发〔2011〕97号)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包括年度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和季度预缴后续管理。
      年度汇算清缴后续管理的分析、约谈、评估、检查等措施一般在企业年度申报后进行。
      企业预缴申报后,对不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负率和贡献率明显偏低的以及零申报的企业,尤其是核定征收零申报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要在下个预缴申报期之前逐户进行评估分析,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一般应在第三季度结束,10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后续管理工作报告,包括组织领导情况、各类台账、报表建立情况、取得的成效(如补缴税款、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亏损额、税负率、贡献率和有税申报率提高情况、亏损面和零申报率下降情况、对重点项目的规范管理等)、典型案例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指引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指引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事项备案报告表
      2、企业所得税收入递延项目申报表
      3-1、亏损弥补台账
      3-2、企业所得税收入递延项目管理台账
      3-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管理台账
      3-4、境外所得税抵免管理台账
      3-5、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管理台账
      3-6、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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