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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示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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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凡在2009年度已开始生产、经营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进行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一、参加2009年度汇算清缴的非居民企业范围 (一)全年采取核实征收方法和经费换算收入方法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按本文件的规定进行200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二)全年采取核定利润率征收方法且有应税收入及所得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凡2009年度中各季度均申报及缴纳税款或至少申报过一次有税款的代表机构,应按本文件的规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若2009年度无应税收入及所得并已进行全年一次性零申报的代表机构,不再按本文件的规定参加200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三)对于2009年度内纳税方法有调整和变化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五)款的要求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四)在我局税务登记注册类型为“外国企业”的外资金融机构,即非居民外资金融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程序及要求 (一)报送时限 根据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在2010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我局原则上自2010年4月1日开始正式受理非居民年度汇算资料及年度申报,但为缓解征期压力,鼓励企业尽早申报,特别是有退税的企业可自3月1日开始申报。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更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样的函》(际便函[2008]184号)规定,企业在进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2.采取核实征收方法的代表机构和非居民外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A类企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采取核定利润率征收方法和经费换算收入方法缴纳所得税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B类企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规定,A类企业除报送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外,还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三)申报程序 1.网上申报的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3日内将汇算清缴纸制申报表及其他资料报送至主管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处;手工申报的企业先将汇算清缴资料报送至主管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处,再进行手工申报,完成申报后将纸制年度申报表交回。汇算清缴的纸质申报表及各项资料请设置为A4规格纸报送,并加盖企业公章和税收管理码章(七位税务代码章)。 企业报送汇算清缴纸质申报表及资料时,应提供“资料清单”一式两份(“资料清单”可从我局网站下载)。受理人员进行资料审核并在两份清单上履行接收手续后,将“清单”退还企业一份。 2.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3.经税务机关审核后,需办理退税的企业,应在收到我局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五日内,及时向我局提出退税申请,并按照退税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四)申报要求 1.请各企业依照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报表和资料。 2.企业应要求年度鉴证报告中列示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内容等,并注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五)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2009年度内纳税方法发生调整变化、采取两种方法缴税的代表机构,应提供详细说明,并在报送的鉴证报告中分段进行说明。 三、报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参加汇算清缴非居民企业须向我局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该鉴证报告应符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履行汇算清缴义务的法律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反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规定的企业,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补报。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税款。 (二)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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