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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征税收入”与“征税收入”对所得税的纳税影响
     发布时间:2013/4/12    来源:   阅读次数:768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在我国法律上确立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这是《企业所得税法》的一大制度创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二条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那么,不征税收入和征税收入对企业所得税究竟有没有影响?
      一、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对所得税的影响
      例如,A企业2011年12月5日收到当地政府拨付180万元财政拨款,要求用于购买科研设备。2011年12月31日A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科研设备,实际成本245.7万元(含税)。使用寿命为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1)2011年12月5日收到财政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180
       贷:递延收益  180

      (2)2011年12月31日购买设备
      借:固定资产  2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7
       贷:银行存款  245.7

      (3)2012年1至12月计提折旧
      借:研发支出  21
       贷:累计折旧  21
      210÷10=21或者210÷10÷12×12=21

      (4)2012年1至12月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18
       贷:营业外收入  18
      180÷10=18或者180÷10÷12×12=18

      (5)2012年1至12月结转研发费用
      借:管理费用  21
       贷:研发支出  21

      上例中,A企业一次性取得财政拨款收入180万元,如果该笔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的确认条件,则当年会计确认营业外收入的18万元,应做纳税调整减少处理;财政拨款形成的固定资产所对应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但超过财政拨款相对应的固定资产部分计提的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具体调整时,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4行“不征税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进行调整,其中资产原值栏目下,第1列账载金额210万元,第2列计税基础30万元,本期折旧、摊销额栏目下,第5列会计为21万元,第6列税收为3万元,从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第7列为18万元(第7列=第5列-第6列=21-3=18)。本年度由于财政拨款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同时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8万元,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未来9年,就财政拨款而言通过附表三累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2万元,同时通过附表九累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2万元,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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