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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货运业发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39
     
    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货运业发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0]71号)规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中介机构在为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均应在代征营业税等相关税收的同时,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但在具体的代开票工作中,由于中介机构代开版的税控装置没有设置相关功能,不能实现同步征收和开具完税凭证,造成各地中介机构代征地方教育附加和开具完税凭证所采取的方式与方法不统一、不规范,对税款和票证使用的安全及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带来隐患。经区局研究,现对中介机构代开货运业发票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各地主管税务部门要及时给所管辖的中介机构各代开票点安装地税系统征管软件(单机版),指导中介机构代开票点,在征管软件中开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完税证明。除此之外,以其它方法开具地方教育附加完税证明的方式一律禁止。二、为确保中介机构在开具完税证明的过程中不出现跳号、断号,保持税控盘完税证明存储信息的完整性,同时为便于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管理,对中介机构代征地方教育附加所使用的完税凭证,可单独设置票证结报手册办理领、用、缴、销手续,并专门用于地方教育附加完税证明的开具,其相关的管理工作继续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各地要加强对中介机构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管理工作,遇到相关规定或政策的调整,要及时做好对中介机构代开票的指导工作,确保各项征收工作的认真落实。各地在落实相关工作中如遇到其它问题请及时向区局报告。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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