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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我省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1/7    来源:   阅读次数:413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我省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税制改革的要求和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的决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一、应税服务范围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
      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邮政业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1.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50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150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300厘米。
      2.邮政特殊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3.其他邮政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二、试点时间
      自2014年1月1日零点起。

      三、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经营业务属于试点行业范围的,其2013年12月份应缴纳的营业税,于2014年1月份申报期仍向当地地税主管部门申报缴纳。
      (二)我省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三)为确保试点政策的正确执行,国税部门将在2013年12月25日前对试点纳税人进行分类认定。
      (四)纳税人应当对照上述应税服务范围,确认自己经营业务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及时与主管国税、地税部门取得联系,并配合国税部门做好分类认定工作。
      (五)各试点纳税人应积极参加各地主管国税部门组织的辅导培训,学习掌握试点相关政策,提前做好财务核算、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领购等方面的各项准备。
      (六)试点相关政策文件,纳税人可登陆甘肃省财政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专题”http://www.gscz.org、甘肃省国家税务局http://61.178.20.150/、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的“营改增工作专栏”进行查询。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当地国税、地税部门取得联系,也可拨打全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欢迎纳税人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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