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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公益组织有望获得特殊免税 |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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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一处一位负责人近日公开指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和《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待遇问题做出规范。后者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我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非营利组织的种类较多,各种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差别较大,目前规定的免税收入面太窄,不能满足具有较强公益性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要求。这位负责人建议根据不同的非营利组织的职能、特点,再进一步出台具有较强公益性的非营利组织的特殊免税规定。思威瑞特联合(北京)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业务总监王骏表示,这位负责人的上述表态已经充分表明,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非常重视非营利组织的所得税优惠待遇问题。运用税收政策支持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也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立法时已经经过充分考虑和论证的基本问题。针对社会上出现的部分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欲集体抵制企业所得税的说法,王骏认为,对于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在免税范围之列。另外,非营利组织要想获得免税资格必须首先通过官方组织的资格认定,否则也无法直接获得免税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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