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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16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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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应税所得率 根据我区实际,本着从轻、从宽、从简的原则,将我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 应税所得率表序号 | 行业应税所得率(%) 1农、林、牧、渔业32采矿业153制造业54批发和零售业45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6建筑业87餐饮业88娱乐业159其他行业10 二、纳税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时,同样适用本公告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货物运输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于企业所取得收入,难以界定其适用行业标准的,由税务机关按照《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中的相关内容确定。 六、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原《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藏国税发[2007]49号)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藏国税发[2008]35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七、本公告由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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