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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个人住房交易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若干解读
     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阅读次数:950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个人住房交易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若干解读

      1、我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厦国土房[2014]312号文规定,自2014年8月15日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需同时满足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二项标准。

      2、个人转让购买的住房,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是什么?其中购买房屋时间和出售房屋时间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规定,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转让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房屋时间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时间确定;个人转让购买的二手住房,购买房屋时间按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上述各类住房的出售时间,以售房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向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申报的时间(收件时间)为准。

      3、个人出售住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的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

      答:个人出售住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产权人必须向代征人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声明,经代征人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审核,符合上述条件可直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在受理已婚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时,同时审核夫妻双方的产权情况,如果户籍在福建省内其他地市的,应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否则不予按“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福建省外户籍的产权个人或者外籍人员,在审核其(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交易的房产是否为在厦门市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基础上,要求当事人出具在福建省内其他地区未拥有房屋产权的书面声明,否则不予按“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购买住房现行契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按1.5%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该政策中普通住房的界定标准为:购买一手住房交易合同备案时间在2014年8月15日以后的(含8月15日),执行普遍住房新认定标准;二手住房交易中,售房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向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申报的时间即“收件时间”在2014年8月15日以后的(含8月15日),申报存量房交易税收时执行普通商品住房新认定标准。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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