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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政策梳理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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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摘自《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财预字[1998]159号)) 业务招待费,包括接待国内、国外宾客的宴请费、礼品费、举办招待会经费和由企业负担的其他接待费用,以及开展国内外购销业务中必需的活动经费。 (摘自《关于国有商业、粮食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度若干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3]163号))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的高尔夫球会员证是一种资本性支出,应作为“其他资产”进行管理,按预计的受益期限或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时,计入“管理费用”中的“交际应酬费”。 (摘自《关于高尔夫球会员证财务处理问题的批复》(财工字[1997]329号))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讲解】 对于业务招待费(交际应酬费)的规定散见于建国后的财政部文件中,有很多都是文革前的规定,这些文件严格说都已经失去法律效力(包括上面列举的部分文件),但是作为财务惯例,比较公认的业务招待费(交际应酬费)的开支范围总结如下: 企事业单位因业务需要宴请的开支(按现在的实际情况,应该包括饭后娱乐开支) 企事业单位因业务需要招待客人参观旅游景点的费用(含交通费) 企事业单位因业务需要赠送当地土特产、礼品以及代币券(卡)等的费用(不含行贿) 企事业单位因业务需要报销来企业办事的非本单位员工的差旅费(含住宿、餐费、交通费及杂费)(注意,有的单位将报销来公司面试人员的差旅费算作单独设置的“招聘费”也是可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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