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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的若干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3/8/30    来源:   阅读次数:586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的若干问题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现将纳税人关切的重点问题解答如下:
      一、纳税人是否需要专门申请优惠事项?
      答:不需要专门进行申请。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在按季申报时,填写《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明细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已挂国税网站),分月填写数据,按月享受此优惠。

      二、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税的纳税人是否还需要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答:不需要。只要是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都可享受优惠。

      三、“不超过”2万是否包含2万元整?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2万元整按起征点政策需征税,按52号文是否免税?
      答:包含2万元整。本次的优惠政策只涉及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并不包含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享受增值税起征点的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自2013年7月1日起,深圳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小规模纳税人季度纳税申报表仅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责令认定的纳税人按月填报销售额明细,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写申报表,才可体现“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按季申报时,均需要报送《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明细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已挂国税网站),分月填写数据,按月享受本次税收优惠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优惠。原来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责令认定的纳税人也要报送这份明细表,不需要再报送《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明细表(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责令认定的纳税人)》。

      五、符合免税条件的小微企业代开2万元以下的发票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笔业务销售额应超过2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享受此免税政策是否需要做税收优惠备案?
      答:不需要。见以上解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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