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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地税法[2009]25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6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地税法[2009]251号    2009.9.2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暂行规定      为加强本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根据《北京市关于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的若干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税务行政执法争议是指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在职责权限的界定、执法依据适用、行政执法衔接和配合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二、税务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因发生税务行政执法争议提请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政府进行协调处理的活动。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开展税务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应当坚持合法、高效原则。    四、各区县局、分局与政府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税务行政执法争议,应按照《北京市关于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的若干规定》执行。    对确需市局协调的,由区县局、分局报请市局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协调,或由市局报请市政府或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协调。    五、各区县局、分局与国家税务机关发生的税务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区县局、分局应依法自行协调。自行协调后仍有争议的,提请市局有关部门协调;    (二)市局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区县局、分局提请的税务行政执法争议事项进行调查;    (三)市局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与市国税局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并将协调结果反馈有关区县局、分局。    六、各区县局、分局之间发生的税务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事项,按市局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规定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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