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征税收入事后备案问题。
根据省局优惠备案的规定(辽国税发[2010]59号),不征税收入可比照文件中关于事后备案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该备案项目应录入CTAIS系统的其他栏下,并建立相应管理台帐,加强后续跟踪管理。
四、关于农村信用联社享受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计10%的备案问题。
根据财税[2010]4号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规定。要求农村信用社,在上报信用联社“收贷收息凭证”上注明农户的身份证号,在信用联社明细账的项目上增加身份证号一栏,如有重名可按身份证号排序避免一户多次多贷现象。应按事后备案管理,备案所需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材料;
2、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审核表;
3、农户贷款明细帐(注明农户的身份证号);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企业筹建期间取得政府补助收入,应确认收入并计入收入总额,不得直接冲减开办费用。
六、企业为职工报销住房取暖费问题。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有关职工福利费的规定,应列入职工福利费。
七、纳税人按国家民政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以及省级民政、物价、财政局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缴纳的会费,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八、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开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在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时候进行计算扣除。
九、关于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处理问题。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填报年度申报表时,在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前,省局明确2011年度汇算清缴口径为:
一是年度附表一(1)第十六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行及附表二(1)第十五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行按“预售收入”的全额同时填列;
附表三第五十二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按年度申报表原规定进行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