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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酒店业”四大税务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571
     

        北京市国税局和北京市地税局今年选择了部分星级酒店,对其近三年来的纳税情况开展联合纳税评估。评估显示,一些星级酒店特别是四星级、五星级酒店,由于收入来源较多,涉税业务比较复杂,导致酒店财务部门在收入确认、费用分摊和票据使用等方面多有不当之处,埋下了很多税务风险。税务人员提醒,酒店企业财务人员应认真分析酒店各种服务业务的经济性质,正确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税法的要求准确申报纳税。
      
      风险一:请客签单、长期包房不计收入  
      税务人员在对某四星级酒店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了两个问题。一是该酒店有一些老客户长期包房,相关成本酒店在税前予以列支;二是酒店老板出于经营需要,有时在自己的酒店请客吃饭然后签单,但并不实际付款。对上述两种情况,该酒店财务部门都没有确认为收入,自然也就没有申报纳税。
      
      “老板请客吃饭签单,酒店不仅没有收到钱,反而还要纳税,合理吗?”当税务人员要求企业纳税时,酒店财务人员这样质疑。而对老客户长期包房问题,该酒店财务人员同样振振有词:“客人一直住着,还没有跟我们结账,怎么确认收入?我们怎么纳税?”
      
      北京市国税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人介绍,老板请客签单和客户长期包房的现象在酒店行业普遍存在,也很正常。但是酒店财务部门在税收处理上,不应该出现不确认收入的情况。因为这两种情况,在税法上都明确规定需要确认收入,并按规定缴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比如用于交际应酬,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因此,酒店老板作为法定代表人在本公司请客吃饭签单,酒店虽并未实际收到餐费,但仍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该酒店可以将老板签单支出按招待费支出处理。
      
      对于长期包房的问题,酒店虽未收到房费,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酒店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确认客户长期包房收入,按规定计缴税款。
      
      北京市地税局的评估人员则提醒,上述收入的确认不仅涉及企业所得税,还涉及营业税。也就是说,酒店在调整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同时,还应考虑调整营业税计税基础。另外,对长期包房收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时点的确认也应注意。如果与客户约定年底一次性结算账款,且有合同约定结算时间的,以合同约定时点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没有合同约定结算时间的,则以客户实际消费时点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风险二:装修装饰、改扩建费用不当摊销  
      为了吸引客人,提升酒店档次,星级酒店装修装饰,或者改建扩建等几乎成为常态,一般每隔几年就会进行一次。对于装修装饰和改扩建费用,由于金额巨大,酒店一般采取分期摊销的方式处理。但一些酒店可能会出于降低所得税负担的目的,而不恰当地摊销上述费用,埋下不小的税务风险。
      
      北京市国税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评估人员在对一家四星级酒店进行评估时,从酒店提供的住宿业成本情况统计表上发现,该酒店的折旧折耗摊销金额巨大而且变动异常:2009年为600万元,2010年为1000万元,2011年为1900万元。酒店财务人员解释说,酒店2004年进行了大规模装修,花费1.2亿元,全部计入房屋价值,按固定资产40年计提折旧。2010年,酒店在计提当年折旧的基础上,从1.2亿元中调出4800万元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10年摊销;2011年,又从4800万元长期待摊费用中一次性剥离900多万元计入当期损益,并当年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评估人员表示,该酒店最初按照固定资产改建支出计提折旧没有错误,但其后将部分资产以装修费用为名重新分类,缩短摊销年限增加摊销费用的行为没有可靠的合同资料支持,没有可靠的数据来源,不符合税法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酒店应就此处理进行调整。经评估调整,酒店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调整为51万元,全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调整为350万元,全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调整为390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8万元,并加收滞纳金。
      
      “该酒店不正确的摊销,不仅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还可能影响房产税的申报。”共同参与联合评估的北京市地税局评估人员表示。因为更新改造支出、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装修费用、修理费用等,如果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酒店应将这些费用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酒店财务人员如果错误地将上述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很可能难以将其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从而影响房产税的准确申报。
      
      风险三:承包经营的纳税义务不明确  
      酒店住宿企业在给客人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同时,一般还提供娱乐、购物等服务。目前,很多酒店都将娱乐服务和商品销售业务承包出去,只向承包人收取场地租金。但由于对承包后的纳税义务不太了解,以及承包合同对纳税义务的约定不明确,无论酒店还是承包方在日后的纳税中都存在一定的风险。
      
      北京市地税局评估人员介绍,对酒店娱乐场所的承包主要涉及营业税的问题。如果是被公司承包,由于是独立法人,公司应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并独立纳税。酒店只向其收取场地租金,按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被个人承包,个人向酒店缴纳承包费,酒店应对夜总会的经营成果负有纳税义务。
      
      评估中税务人员发现,由于酒店与承包人的承包协议中对税款相关事宜未作明确规定,承包人认为交给酒店的承包费中已含营业税,而酒店认为承包人应除承包费外再支付与经营收入相应的营业税。最后,酒店仅就收取的承包费部分缴纳了营业税,双方均未就承包费以外的经营收入缴纳营业税。这种情况下,酒店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
      
      北京市国税局评估人员介绍,星级酒店一般配有商品部,销售日常用品、纪念品等,酒店应就这些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有的酒店的商品部可能还销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按照规定,这部分商品还应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
      
      在经营方式上,酒店商品部和上述娱乐服务一样,现在也分为自营和外包两种。采取自营方式的,酒店应检查自身是否进行了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种登记,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采取外包方式的,酒店应保存好租赁合同及承包方相关证照复印件,提醒和督促承包方进行增值税和消费税税种登记,并按规定申报纳税消费税。
      
      风险四:经营中使用不合规票据  
      评估人员对某星级酒店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酒店2011年有70多万元不合规票据在企业所得税前被列支。这些票据有的是简单的收据收条,有的是假发票,内容涉及装修材料购买、水产品采购、油料采购等。评估人员评估认定这些不合规票据上的支出均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规定调整了酒店201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近18万元。
      
      据了解,星级酒店无论是装饰装修,还是提供餐饮服务,都会采购大量的原材料和设备。一些酒店为了节约采购成本,在非正规市场购买物品,自然无法取得正式发票,财务处理上往往以收据入账,或干脆以假发票入账。这些票据上的支出,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税务人员提醒,这些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日后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一旦查实,酒店不仅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还会因为违法发票管理办法而被处以罚款。
      
      酒店除在取得发票上存在上述风险外,在开具发票方面的一些不合规行为也存在不小的风险。北京市国税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人介绍,酒店开具发票的不合规行为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一是酒店在取得收入时,只对正规核算单位开具正式发票,对其他消费者特别是个人消费者不开具正式发票。二是酒店在开具发票时存在“大头小尾”行为,即所开具的发票的正式发票联数额大,而存根联数额小,以此隐匿经营收入,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三是酒店在直接收取现金或客户以其他经济利益形式支付住宿费用时,不开发票或少开发票,隐匿收入。四是在娱乐场所消费的客人为了方便报销,希望得到住宿或餐饮发票;或者酒店为了少纳营业税(住宿餐饮服务营业税税率为5%,而娱乐服务营业税税率为5%~20%),主动向客人开具住宿和餐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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