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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企业维简费支出财税处理案例
     发布时间:2014/1/7    来源:   阅读次数:1767
     

        企业维简费,即专项用于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和安全生产设施支出方面的资金。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维简费支出有关所得税处理作出了进一步规定。那么,企业维简费支出到底该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呢?
      
      维简费的会计处理  
      在掌握维简费涉税处理时,我们首先要了解、熟悉其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维简费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企业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费用、维简费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形成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冲减“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但冲减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应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企业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费用、维简费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时,应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冲减“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但冲减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应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未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调整时将按安全费用、维简费计提时计入“长期应付款”科目的账面余额调整为零,同时增加权益,负债的减少额为权益的增加额,涉及固定资产的也要作相应的追溯调整。
      
      维简费的税务处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例如,A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13年按销售收入的2%计提维简费1032581.56元,从税后利润中列支;当年实际发生安全技能培训支出210470元;2013年3月,购入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固定资产2140326元,当月投入使用。假如购入的该类固定资产残值率为5%,会计计提折旧年限为6年,税法为10年,2013年公司实现利润总额为3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那么A公司2013年该如何申报缴纳所得税?
      
      A公司2013年计提的维简费支出,是按会计准则从税后利润中计提,不影响当期损益,不涉及所得税,所以,企业当年计提的维简费不作纳税调整。会计计提时,借记成本费用科目,贷记专项储备科目。同时,A公司当年实际发生了维简费,企业应计入管理费用,税法也允许税前扣除,因此,也不作纳税调整;但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由于会计和税法计提年限不同,需要作适当的调整。
      
      A公司2013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40326×95%÷6÷12×9-2140326×95%÷10÷12×9)=101665.48(元),应申报缴纳所得税:[(3000000 101665.48)×25%]=775416.37(元)。
      
      无独有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还规定:在该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且已在当期税前扣除的维简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并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应首先抵减2013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照上述例子相关规定执行;已作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直接按照上述例子相关规定执行。
      
      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全部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中与该部分成本对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已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B公司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2013年计提维简费832581元,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同时,当年实际发生维简费240332元,但企业并未作纳税调整。假定2013年公司实现利润总额为1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那么B公司2013年该如何申报缴纳所得税?
      
      由于该企业2013年计提的维简费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影响了当期损益,相应也涉及所得税,但由于该企业计提的维简费是67号公告公布以前计提的,所以,税法总的原则是不调整,只抵减以后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为止。这样,B公司2013年不调整维简费,维简费余额为(832581-240332)=592249(元),待以后使用,2013年应申报缴纳所得税为25万元。如果B公司计提的维简费已经作了纳税调整,那么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2013年应申报缴纳所得税为[(1000000 592249)×25%]=398062.25(元)。
      
      再比如,C公司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2013年1月计提维简费1832581元,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企业当年并未实际发生维简费,也未作纳税调整。2013年2月,C公司把计提的维简费100万元,用来购买固定资产,对甲公司实施短期投资。2013年12月8日,该笔投资收回,共取得全部款项1210000元,账面反映该笔投资所得为210000元。假定C公司2013年实现利润总额为2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那么C公司2013年该如何申报缴纳所得税?
      
      由于C公司2013年计提的维简费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影响了当期损益;同时,该企业又把该部分款项用于购买实物对外投资。显然,同一笔款项形成了两笔支出。一是管理费用支出,二是投资成本。根据67号公告精神,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中与该部分成本对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所以,C公司2013年应按规定调整维简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调整后维简费余额为(1832581-1000000)=832581(元),待以后使用。这样,2013年应申报缴纳所得税为[(2000000 1000000)×25%]=7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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