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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关村“新四条”助园区企业实实在在减税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601
     

        在中关村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昨天,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等四条新政策,标志中关村“新四条”政策正式出台。这是继“1 6”系列先行先试政策之后,中关村在创新创业政策领域的新突破。

      “新四条”亮点1 文化高新企业可减征所得税
      《
    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显示:

      “对中关村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支持中关村文化科技融合企业的发展。”

      解读
      中关村相关负责人介绍,现有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不太适应文化领域企业的特点。“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范围一旦认定,结合其他评定标准,文化企业将有一套有针对性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从而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享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先行先试政策。

      据了解,国务院办公厅此前印发的《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印发的《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然而,由于文化产业涉及面广,“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尚未明确,上述政策难以落实。为增强可操作性,确保政策真正落实到位,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此次联合发文确定在中关村开展确定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的试点,进一步支持中关村文化产业的发展。

      “新四条”亮点2 合伙人可用投资额抵扣所得税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显示:
      “注册在中关村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解读
      据介绍,相对于公司制企业,有限制合伙制的企业能够给普通合伙人提供较好的激励机制,并且可以避免公司制下的双重税负,因此有限制合伙制在美英等发达国家的创投界颇受青睐。在国内创投界,这一形式也越来越多。给予其税收倾斜政策,有利于壮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规模,进一步推动创业投资企业发展,从而培育和发展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新四条”亮点3 技术转让所得可减免所得税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显示:
      “将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即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读
      中关村相关负责人解释,这项政策的出台,主要是解决高校院所和企业将科技成果以“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方式转让和投资入股,无法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先行先试政策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对技术转让的支持力度,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

      “新四条”亮点4 企业转增股本个税可分5年缴纳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显示:
      “对中关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可最长不超过5年分期缴纳。”

      解读
      据悉,在中关村开展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给予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主要是解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可能出现股东所得股份较多、应纳税额较高、一次性纳税困难的问题,支持中关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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