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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品油消费税或试点“价内”改“价外”征收
     发布时间:2012/10/14    来源:   阅读次数:720
     

       税务总局官员日前在公开场合表示,将推进消费税改革,或将试点在加油站对消费者征收成品油消费税。这被市场人士视为成品油消费税“价内”征收改为“价外”征收的信号。

       分析认为,如果推行成品油消费税由“价内”改“价外”,将减少炼油企业的资金占用,给经营业绩带来实质性利好,同时消费者承受的油价支出也会微降。但是,“价内”征收改“价外”征收会增加税收的社会成本,操作难度加大,而且不易监管。这也是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呼吁已久进展一直缓慢的主要原因。 

       业内人士指出,成品油消费税如果只进行征收方式改变,不具有完善税制等作用,反而会加重相关部门的负担。如果征收方式发生变化,能否对零售环节成品油消费税实施有效监管,成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方式转变成败的关键之一。

       “价内”征收便于征管但存在占用企业资金和重复征收问题 
       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即在生产环节进行征收,由炼油企业代缴),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0元;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

       分析人士指出,在生产环节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能够保证税源的稳定和统一集中征收,方便税务部门征管。

       然而,在生产环节进行征收也存在诸多不利。隆众资讯成品油市场分析师李彦指出:一是无法使消费者直接感受到所承担的税收,不利于消费者纳税意识的提高和节能减排,消费税的消费引导作用不明显;二是不利于对成品油偷、漏消费税行为的监管;三是提前占用了成品油生产企业的资金,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成本。 

       卓创资讯成品油市场分析师张斌认为,在生产环节征收的缺点主要表现在占用企业资金和重复计征两个方面。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汽油、柴油的产量分别是3758万吨和7647万吨。在这些产品全部销售出去的前提下,炼油企业要替消费者代交总计1260亿元左右的消费税,该部分费用极大地占用了企业生产环节的资金。 

       另外,国内成品油价格中除了消费税,还包括增值税和城建税等其他税金。在企业折算增值税时,是按照销售额的17%计征;城建税则根据纳税人所处地,分别按增值税的1%、5%和7%不等征收。由于当前消费税是“价内”征收,所以增值税等其他税的征税基数均是已经包含消费税的价格,导致消费税重复征税。张斌测算,以今年上半年为例,按13%的增值税计算,石油公司半年“多”缴增值税163亿元。

       “价外”征收将减轻炼油企业和消费者负担 
       业内人士指出,在未来成品油消费税“价内”征收改为“价外”征收后,成品油零售价格将会有所下降,企业和消费者所负税额也会得到减轻,同时消费者对于消费税也将更为敏感,调控消费效果也将更好。

       张斌表示,目前的油价实际是已经包含了消费税的价格,甚至是包含了重复计征的价格,若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消费者对油价的支出费用甚至会有小幅的下降。根据测算,如果改成价外征收,每升汽油则会有0.03元/升左右的微小降幅。

       另外,若实施消费税价外征收,那么该税种就会由“隐性”税收转为“显性”税收,也就是出现谁消费谁交税的局面。同时,在节能减排的大环境下,在终端征收也能更好地促进消费者节约燃油、减少排放的环保意识。

       对于将来可能推进的成品油“价外税”改革各方态度不一。消费者方面,由于对国内油价的构成结构并不明晰,因此反对者居多,但理论上来讲消费者理应是改革受益群体。炼油企业态度非常积极,由于高油价是舆论质疑两大石油集团暴利的重点,因此两大集团非常愿意抛开替消费者代缴的巨额消费税这一包袱,以适当缓和近年来的舆论压力。因此有市场人士分析,消费税改革若真正实现价税分离,最大的受益方应该是以两大石油集团为首的生产单位。

       也有市场人士对于能否减轻消费者负担表示担心,成品油消费税由向企业征收改为向个人征收,对消费者而言只是从“间接负担”变为“直接负担”,老百姓可以更清晰地了解到自己加油花费的来龙去脉,理论上汽柴油零售价还有微幅下降空间。但理论上利好能否最终落实到民众、民众获益幅度能有多大,仍是一个未知数。

       “价内”转“价外”征管成本将提高操作难度将加大
       业内人士指出,对于税务部门而言,若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如何监管则成为改革环节中最为困难的一环。而这也是消费税由“价内”改“价外”迟迟无法改革的原因之一。因此若在征收环节无完善的监管情况下,消费税的改革极为困难,税务部门监管与征收,成为了改革的最大障碍。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如将征税环节下移到消费环节后,由于纳税群体随之扩大,这无疑增加了征税的难度,因此“能否对零售环节成品油消费税实施有效监管,成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方式转变成败的关键之一。”

       刘尚希介绍,若成品油“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只是征收方式的改变,并不同于近年来推出的一系列税制改革,不具有完善税制等作用,但由于征收方式的改变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部门都将加重负担,例如企业需投入成本更换税控机等,税务部门需将强征管防止偷漏税情况发生。

       安迅思息旺能源分析师廖凯舜表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转向终端化,这在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比如说,相当大数量的柴油销售是通过批发直销的手段。 

       廖凯舜表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改革可以先从炼厂转移到批发企业环节。从批发企业领域征收,这样操作相对实际,难度也小一些,也可以阻止一大批偷漏税的现象。此外,征收环节下移,肯定会少一重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双重征收。

       中石油规划总院的一位专家告诉记者,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向终端化转移是符合发展趋势的。但成品油销售领域比较广,渠道也比较多。有的是通过零售渠道、也有通过批发渠道销售、也有享有政府补贴性质的专项用油。在消费税向下游转移的同时,要扎实调研好分项用途流向,严格加以监管,防止偷漏税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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