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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地税发[2010]6号 关于明确北部湾税收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57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北部湾税收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南地税发[2010]6号     2010.01.18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部分县(区)局反映,市局近期下发的《关于重新明确北部湾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范围的通知》(南地税发〔2009〕262号)与原《关于明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企业范围的通知》(南地税发〔2009〕157号)的规定有所不同,要求明确政策衔接等相关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县(区)地方税务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局《关于重新明确北部湾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范围的通知》(南地税发〔2009〕262号)的通知规定。 二、对市局原下发的《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南地税发〔2009〕116号)和《关于明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企业范围的通知》(南地税发〔2009〕157号)的规定与市局近期下发的《关于重新明确北部湾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范围的通知》(南地税发〔2009〕262号)的规定不符的,一律以《关于重新明确北部湾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范围的通知》(南地税发〔2009〕262号)为准。 三、各县(区)地方税务局要认真对照核查原按照《关于明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企业范围的通知》(南地税发〔2009〕157号)文件确定的范围进行减免税备案情况,对原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范围与《关于重新明确北部湾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范围的通知》(南地税发〔2009〕262号)确定的范围不符的,要向纳税人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及时纠正原减免税备案;对不符合现行税收优惠企业范围但已申请2008、2009年度退税和应缴未缴2008、2009年度税款的企业应及时追缴已退税款和应缴未缴税款。对此类企业情况各单位于2010年元月31日统计上报市局。 四、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应于优惠政策执行有效期内的每年年初对符合《关于重新明确北部湾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范围的通知》(南地税发〔2009〕262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审核,审核过程发现不符合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及时纠正,追缴应缴税款。 五、市局将于2010年初组成工作组对各单位执行北部湾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 六、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在执行北部湾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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