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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地税明确营改增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3/1/5    来源:   阅读次数:525
     

        根据财税[2012]71号文件规定,北京市自2012年9月1日起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下称“营改增”试点)。近日,北京市地税局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就“营改增”试点后货运业务缴纳印花税、享受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下称退役士兵优惠政策)涉及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下称城建税及附加)审核等有关问题作出明确。

      公告全文如下:

      一、关于货运业务缴纳印花税问题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从事货运业务由国税机关开具发票的,承、托运方采取贴花或缴款书形式自行缴纳印花税。

      其中,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税机关对承运方在记账联背面加盖印花税税讫章或贴花完税,对托运方在发票联背面加盖税讫章或贴花,但不得在发票抵扣联上加盖税讫章或贴花。

      二、关于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城建税及附加审核问题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有地税机关出具的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减免税批复且未到期的,国税机关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等文件办理减免税事项,纳税人可继续享受免征城建税及附加优惠政策。

      (二)2012年9月1日以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新申请并取得享受退役士兵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自行向地税机关申请,提交国税机关减免文书复印件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规定的退役士兵优惠政策有关事项中明确的相关申请资料。经地税机关核准后,可享受免征城建税及附加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京地税营〔2010〕129号)关于货运代开票纳税人缴纳印花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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