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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发票报销环节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20
     
    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发票报销环节管理的通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处       2010.7..28  发票作为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加强财务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从当前打击发票违法行为工作进展情况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虚假发票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       为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务基础工作,实现以票控税,确保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决定进一步加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发票报销环节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应提高依法索取发票、依法使用发票的意识,把加强发票报销环节的管理作为日常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内部发票报销管理制度,防范索票、用票风险,堵塞财务管理漏洞,提高财务核算质量。  二、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等相关规定,在发票报销环节,对取得的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发票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发票予以退回、更正和补充。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发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从报销环节上对发票违法行为加以监控和遏制。  四、下列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一)伪造、作废的发票;  (二)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的;  (三)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或涂改的发票;  (四)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五)未按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的发票;  (六)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五、财会人员可采取下列方式对发票的流向或真伪进行查询:  (一)登录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www.JL-N-TAX.GOV.CN)、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WWW.JLDS.GOV.CN)进行查询;  (二)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通过声讯提示进行查询;  (三)取得外省发票的,可按发票上印明的防伪措施、查询方式进行识别或查询,也可直接与发票监制的税务机关联系确认。  对涉嫌取得虚假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六、税务、工商、财政、审计、监察、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发票报销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吉   林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吉   林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吉  林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吉     林     省     财     政     厅                        吉     林     省     审     计     厅                        吉     林     省     公     安     厅                        吉     林     省     监     察     厅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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