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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的几个纳税申报时间点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595
     

      一、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期限
      1、预缴所得税的申报期限。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

      2、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期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最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并且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发现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还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即4月底以前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3、非正常情况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国税发(1998)182号」。最新规定中并未申报的要求,只是要求汇算清缴。

      纳税人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
      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但为了保证税款的均衡入库,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
      1、预缴企业所得税期限:为了保证企业所得税的均衡入库,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情况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对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也同样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

      2、汇缴清缴企业所得税的期限:正常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应缴或补缴的税款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所谓特殊困难,是指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期限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不包括税务机关查增所得)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并且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四、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期限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一般来讲,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次年2月底以前,逾期不在受理。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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