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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能否追补扣除
     发布时间:2012/6/29    来源:江苏省武进地税局   阅读次数:570
     

    某企业2008年处理一台因意外事故而毁损的设备,该设备账面净值300万元,处置款项90万元。设备处置损失210万元已作会计处理,但因当时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审批手续,因此2008年汇算清缴时该项损失未能在税前扣除。该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2009年、2010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合计100万元。企业办税人员向税务机关咨询,该项设备处置损失能否追补扣除?具体该如何扣除?

    笔者认为,企业该项毁损设备的处置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应追补至设备实际处置年度即2008年度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有关资产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但符合相关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无论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其申报扣除的前提必须是会计上已作处理,但两种资产损失扣除的年度并不同,实际资产损失应在实际发生年度扣除,而由于实务中很难准确判断法定资产损失发生的具体年度,所以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后,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实际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该企业2008年处置设备形成的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当年已作相关会计处理,且至2011年尚未超过五年,因此该项损失可以追补至2008年度作税前扣除处理。需注意的是,该项损失应向税务机关作专项申报,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从该企业的情况看,因追补确认该项损失而形成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弥补时间应从损失实际发生年度的次年即2009年开始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该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原为40万元,调整追补确认的设备处置损失210万元后,2008年度应为亏损170万元,2009年、2010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合计100万元在弥补2008年亏损后,各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0,尚未弥补的70万元亏损可以用2011年~2013年的所得弥补。2008年~2010年三年共计多缴所得税款(40+100)×25%=35万元。

    企业因追补确认2008年设备处置损失而使以前年度多缴的税款如何处理?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的应纳所得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这里并没对递延抵扣的时间作限制,这样的处理可以确保以前年度多缴的税款得以完全抵扣。该企业2008年~2010年共多缴所得税款35万元,至2010年尚未弥补亏损为70万元。假设2011年~2013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均为70万元,则2011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为0,2012年应纳所得税额为70×25%=17.5万元,抵扣2008年~2010年多缴的所得税款35万元后,尚余17.5万元未抵扣。2013年应纳所得税额也是17.5万元,抵扣尚未抵扣的多缴税款后,实际应纳税额为0。

    假设2011年~2013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均为20万元,则三年所得合计60万元弥补2008年尚未弥补的70万元亏损后,仍未能在税前弥补的10万元亏损则不得再在以后年度税前弥补,但未能抵扣的以前年度多缴税款仍可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假设2014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60万元,因该项所得不得再弥补2008年尚未弥补的亏损,所以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为160×25%=40万元,抵扣2008年~2010年多缴的35万元所得税款后,2014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40-3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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