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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营改增”后的兼营VS混合销售
     发布时间:2017/1/5    来源:   阅读次数:2133
     
    在没有营改增之前,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就已经存在了,但因营业税的存在,很多财税人员对二者区别还能说上一二,全面“营改增”之后,“混合销售”依然活跃在历史舞台,如何判断是“兼营行为”还是“混合销售”,着实让不少财税人员伤脑筋。在此,解税宝小编总结全国与地方税务机关的代表性解答,以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混合销售


    (一)国家税务总局


    1.法规文件: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政策解答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交易项下存在不同的应税行为,兼营是指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交易。统一的处理原则应当是,既不能强制的把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拆分为两项行为征税,也不能把纳税人的不同业务合并为一项行为征税。


    如:餐饮企业提供餐食的同时售卖烟酒,也是混合销售的餐饮服务,烟酒和菜品一样可能都是单独计价的,但不能按照兼营单独征税,这些东西加上厨师和服务人员的劳动,共同形成了餐饮服务。


    (二)地方国家税务机关


    1.混合销售判断标准


    判断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该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2.增值税税率适用


    (1)上海、河南、四川、海南


    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应按照从主的原则,以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的,按照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以建筑安装服务为主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山东


    如果合同中分别注明价款的,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合同中未分别注


    明的价款的,增值税缴纳应按照从主的原则。


    (3)湖北、河北


    增值税税率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


    如果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三)混合销售判定小结


    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1.同一项销售行为:即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同一个购买方:即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3.同一个税率:混合销售只按一个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兼营行为


    1.法规文件:财税[2016]36号文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政策解答


    兼营是指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交易,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开具,但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如:酒店房间里售卖饮料食品就是兼营。


    再如:A公司向B公司销售了一批货物,又向C公司提供了设计服务。A公司从事的销售业务与设计服务则属于兼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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