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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信息公示:财税人员须关注的几点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455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日前发布,该文件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有利于通过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竞争,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保证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两项规定必须引起财务人员关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两种制度。这两种信息公示中的内容,都与财务人员工作密切相关。其中第九条为企业年报公示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企业年度报告的报送期间、公示程序和公示载体,并把年度报告内容限定为能够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信息,而对于企业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等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示。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信息,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十条为即时公示的规定。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等,企业应当自这些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在实务处理中,很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权转让和实缴注册资本到位却没有在20个工作日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形。因为承担企业信息变更工作的人员一般为企业会计人员活办公室人员(大中型企业可能有专门的法务人员负责)。很多时候,企业会计和企业办公室人员不了解公司股权是否转让,也没有参加股东大会等,造成财务人员掌握的信息与企业实际情况不对称,这样就会产生企业股东之间进行了股权转让,而企业财务人员无法获得有关资讯而延误企业信息公示的情形。从2014年10月1日以后,如果再出现这样的情况,企业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从而影响企业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

    公示企业财务信息,有利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业界专家表示,此次公布的条例,明确了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政府部门只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的公示和监管责任;同时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应当进行核查,予以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认为,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此前企业的经营信息尤其是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只在企业和相关部门内“你知我知”,或在较小范围内传播。而现在这些都成了要求公开的信息。这些信息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加强企业的诚信建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表示,随着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如企业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示或者弄虚作假,则会被管理部门纳入经营异常名录;若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则由国家或省级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所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获取这些信息。这将使企业的经营行为被置于阳光监督之下,倒逼企业对其不诚信行为负责,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会计所、税务所或迎发展新契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国务院2014年2月7日批准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同时取消了企业年检制度,减少了会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事务所的年审业务。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明确工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信息,可以委托会计所、税务所以及律所等专门机构开展工作,这又给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带来业务发展的新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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