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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差额征收20%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894
     

    一般市民都知道,房屋产权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那么如果把买卖变成名义上的赠与,是不是真的就可以节税了?

    生活案例——
    哥哥把自己当初以10万元购入,市值已达50万元的一套小户型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经济比较困难的弟弟。兄弟之间为了省去多余的税费,听取别人的介绍:无偿赠与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隧以一份伪造的无偿赠与协议向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

    五年之后,弟弟的工作及生活得到很大的改善,打算更换一套大点的房屋,方便一家三口居住。和买方最终以70万元价格成交,但在过户小套房屋缴纳税费的过程中被告知:必须以70万元减去10万元及相关合理费用之后的差额,按20%税率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们提示——
    1.房屋产权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3.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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