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会计人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嘉兴市会计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会计人员职业行为,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人员诚信考核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情况,进行考核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本级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员。
第四条考核周期与会计年度相同。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下一年度起开始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会计人员诚信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情况;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使用情况;
(三)会计人员职业行为情况;
(四)会计人员涉税工作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嘉兴市会计人员诚信考核扣分表》。
第三章考核标准
第六条考核实行累计扣分制,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期满,扣分不满20分(不含20分)的会计人员为考核合格等次;扣分超过20分(含20分)不满30分的会计人员为基本合格等次,扣分超过30分(含30分)的为考核不合格等次。
年度考核期满,若有扣分的,自动清零,下一年度重新进行考核。
第七条会计人员诚信考核具体扣分标准按照《嘉兴市会计人员诚信考核扣分表》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中对会计人员的扣分行为,并不免除按照《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追究的刑事责任。
第四章考核方法
第九条考核采取财政与税务协作工作的形式,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人员考核管理,同时在会计日常管理部门、会计执法检查中发现会计人员有违规情形的,据实予以扣分。
税务部门在日常征收管理、税务检查、税务稽查中发现会计人员有存在违规情形的,应依法对其进行扣分,并按季度将扣分情况及扣分依据报送财政部门。
第五章管理措施
第十条财政部门将会计人员的考核结果录入会计诚信档案,并实施动态分类管理,考核结果作为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和先进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考核合格的会计人员接受财政部门正常管理。
第十二条考核基本合格的会计人员,须参加财政部门举办的专题业务培训,完成培训任务的视同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考核不合格的会计人员,须参加财政部门举办的专题业务培训和闭卷考试,培训考试合格者视为考核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在网站、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告,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需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从严惩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嘉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嘉兴市会计人员诚信考核扣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