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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财会[2013]449号嘉兴市会计人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5/4    来源:   阅读次数:359
     
    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嘉兴市会计人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财会[2013]449号                  2013-10-22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嘉兴市会计人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财政局浙江省嘉兴市浙江省嘉兴市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22日

    嘉兴市会计人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嘉兴市会计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会计人员职业行为,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人员诚信考核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情况,进行考核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本级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员。

      第四条考核周期与会计年度相同。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下一年度起开始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会计人员诚信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情况;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使用情况;
      (三)会计人员职业行为情况;
      (四)会计人员涉税工作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嘉兴市会计人员诚信考核扣分表》。

      第三章考核标准
      第六条考核实行累计扣分制,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期满,扣分不满20分(不含20分)的会计人员为考核合格等次;扣分超过20分(含20分)不满30分的会计人员为基本合格等次,扣分超过30分(含30分)的为考核不合格等次。
      年度考核期满,若有扣分的,自动清零,下一年度重新进行考核。

      第七条会计人员诚信考核具体扣分标准按照《嘉兴市会计人员诚信考核扣分表》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中对会计人员的扣分行为,并不免除按照《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追究的刑事责任。


      第四章考核方法
      第九条考核采取财政与税务协作工作的形式,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人员考核管理,同时在会计日常管理部门、会计执法检查中发现会计人员有违规情形的,据实予以扣分。
      税务部门在日常征收管理、税务检查、税务稽查中发现会计人员有存在违规情形的,应依法对其进行扣分,并按季度将扣分情况及扣分依据报送财政部门。

      第五章管理措施
      第十条财政部门将会计人员的考核结果录入会计诚信档案,并实施动态分类管理,考核结果作为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和先进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考核合格的会计人员接受财政部门正常管理。

      第十二条考核基本合格的会计人员,须参加财政部门举办的专题业务培训,完成培训任务的视同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考核不合格的会计人员,须参加财政部门举办的专题业务培训和闭卷考试,培训考试合格者视为考核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在网站、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告,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需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从严惩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嘉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嘉兴市会计人员诚信考核扣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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