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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所得抵免等八项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将出新政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937
     
    境外所得抵免等八项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将出新政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24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与网友在线交流时表示,包括企业境外所得抵免在内的八项所得税政策不久将出台。   1、境外所得抵免政策将明确   有网友提问:关于境外所得抵免的问题,总局会很快有文件下发吗?因为对2008年汇算清缴很重要。   缪慧频司长表示,关于境外所得税抵免的问题,拟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下发。他解释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发布实施后,原则上,以往基于原企业所得税法(条例)而制订的文件规定,因其法律依据已不充分,应按照新税法及其过渡性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为此,围绕境外所得税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正在会同财政部制订有关规定,对老文件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及管理规定予以吸收。并相应增加了许多新内容。   此外,在回答网友关于企业在境外投资取得的境外所得,在汇缴时需要提供哪些东西来证明境外的税率及纳税情况的时候,缪司长称,目前尚无具体规定,但根据所得税管理的一般原则大致要求有四个方面,第一是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报表;第二是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组织及企业在该组织的权益拥有和变化情况;第三是境外所得的完税凭证(复印件);第四是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个人借款是否能税前扣除将明确   有网友提问:关于向个人的借款究竟能不能税前扣除?大连及辽宁地税均发文明确不能扣除,且不能代开发票?但也有些地方明确可以扣除,请总局给个明确的说法,否则同在一个中国,为什么企业有不同的待遇?   对于网友的上述疑问,缪慧频四长解释称,借贷属于金融业务,需要经过批准才能进行。所以未经批准个人从事借贷业务不符合金融监管规定,这部分利息也不能扣除。但个人购买企业债券,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利息可以扣除。此外,随着民间资金借贷业务的客观发展,总局下一步将会同财政部进一步研究此问题。   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具体办法将出台   有网友提问:资产损失如何扣除?听说财税已经签发,可否将文件放到网上?   对此,缪司长表示,有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财税[2009]57号,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已经作出规定,很快就会发布。   4、金融企业准备金提取及扣除将变动   有网友提问:对于商业银行风险资产的减值准备,是否仍是按照1%作税前扣除?还是对08年计提的坏账/呆账准备全部作纳税调增?   缪慧频司长称,金融企业准备金问题总局和财政部正在研究,很快就会出台。跟以前相比,在准备金提取范围上会有所变动,初定提取比例还是1%。   5、建筑企业外出经营的所得税问题      网友50362提问: 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件下,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外地施工的所得税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管理中各地税务机关(有的地方是政府部门)对此的管理也是不尽相同。请问缪司长:施工企业到外地承建公路项目施工(在施工地未设分支机构、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如该施工企业持其法人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是否还要征收该企业的所得税?如果征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国税函[2008]747号的规定执行?   缪慧频在回答上述提问时表示,建筑企业外出经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比较复杂,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我们正在对这一问题抓紧进行研究和明确。在新的征管规定正式出台之前,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执行。   6、非货币性资产和股权投资等收益征税问题    网友财务人员008提问:国税发[2006]31号文(即旧31号文)第五条第二款"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企业、单位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应将其分解为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如超过50%,可从投资交易发生年度起,按5个纳税年度均摊至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请问新31号文国税发[2009]31号实施后对上述业务是如何规定?  缪慧频在回答该网友的提问中称,按照有关规定,国税发[2006]31号文已经作废。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股权投资等收益征税问题,考虑到此类投资收益没有现金流收入,如果在当年全额征税,将给企业造成现金困难。我们计划在今后给予明确,对收益较大,企业当年纳税有困难的,允许给予分几年均匀分摊纳税。   7、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政策近日出台   有网友提问:在2007年3月16以前成立的外资企业,在2007年3月16以后进行合并、分立,那么该合并、分立后的外资企业能否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原合并后分段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08年起能否继续分段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合并后企业,如果2008年一部分处于全征期,另一部分处于免税期,同时该企业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该如何享受优惠政策?免税期,同时该企业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该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对于上述问题,缪慧频表示,企业在享受过渡税收优惠过程中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形的,按照财税部门即将公布的有关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统一规定执行。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正在抓紧研究企业重组这些问题,文件有望四月底出台,届时可以参阅具体规定。国税发[1997]71号文件将被替代。2008年1月1日后发生的业务可按新规定处理。   8、政府为企业拨付专用基金所得税问题   针对不少地区政府拨付给企业的专项基金,不少网友都提问,是否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对此,缪慧频司长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就不征税收入已经作出明确规定,近期我们接到一些企业反映,有关政府及其部门为企业拨付一些专用基金,用在特定用途。这些基金是否征税,我们正在研究,不久将会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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