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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耕地占用税政策主要变化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89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1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华社12月6日受权播发了这个新条例。新条例共16条,明确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新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同时废止。与现行条例相比,新条例有下面几大变化值得大家关注。   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将上调四倍左右   新条例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新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而现行政策为:(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二元至十元;(二)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六角至八元;(三)人均耕地在二亩至三亩(含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三角至六元五角;(四)人均耕地在三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至五元。   新条例规定各地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均税额。同时,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新条例保留了“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的规定。   外资企业纳入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   与现行条例相比,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删除了现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同时在有关纳税人范围的规定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现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而新条例第三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新条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既是贯彻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需要,更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也将进一步促进我国税收调控功能的有效发挥。   减免税项目内容进行了从严规定   按现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航道等基础交通设施建设占地,有的免税,有的执行规定的低档税额,有的按所在地适用税额征税。同为基础交通设施建设占地,税收负担不同。新条例取消了对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只保留对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等行为免征耕地占用税。根据《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财农字[1987]206号)规定,军事设施用地,应限于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给予免税。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给予免税。疗养院等不在免税之列。殡仪馆、火葬场用地给予免税。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补交耕地占用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发电、旅游为主的,不予免税。为此,新条例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临时占用耕地已缴税款可全额退   现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出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的目的,新条例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方面有大变化   一是征收机关的改变,新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现行条例则规定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新条例明确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二是适用税法的改变。现行条例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一些规定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一致,比如现行条例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5‰的滞纳金”.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关于税收征管的一般性法律,耕地占用税的征管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加强税收的统一征收管理,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衔接,新条例删除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征收管理规定,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新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同时, 新条例继续实行现行有关农村居民、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照顾性政策,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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