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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出台就业、失业税收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14/7/15    来源:   阅读次数:676
     

      为支持我省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昨日,甘肃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指出,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个人所得税。

      A企业新招两类人员可享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放心保)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上述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B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三年

      《通知》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对于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按照规定,《通知》中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招用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据悉,该《通知》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附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式) 下载:docx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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