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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国税发[2011]27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732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公告 厦国税发[2011]27号                   2011.3.8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法规解读——解读国税发[2009]79号: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五大变化      关联法规——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凡隶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办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包括汇总纳税企业、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的时限    纳税人应当在2011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报送相关资料,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应按规定申请延期申报。    三、汇算清缴的申报程序   (一)准备阶段    对按企业所得税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事项,包括税收优惠审批备案、资产损失审批、特殊性重组备案等,应按《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厦国税函〔2009〕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4号)规定的程序、时限及报送材料等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纳税人可直接登录厦门市国税局网站下载相关表证单书。   (二)申报阶段    1.申报内容。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应补应退税款。纳税人对年度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2.申报表。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仍使用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十一张附表(即征即退企业十二张附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其二张附表。    3. 申报方式。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仍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我局网站填报所适用的年度申报表,并结清税款。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后,发现纳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可重新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到税务机关征收柜台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要在完成2010年度第四季度申报后,方可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4. 报送资料。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附表(通过网上申报的企业从网上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2)2010年度财务报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业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须提供相应的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3)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应报送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   (5)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必须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需要附送中介机构专项鉴证报告的资产损失;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某项开发产品已完工,应报送该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额调整的税务师事务所专项鉴证报告;    ③2010年亏损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企业,应报送当年度的税务师事务所年度汇算清缴鉴证报告;2008年——2010年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应报送这三年的税务师事务所年度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另行下文明确报送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继续推广中介鉴证    为了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准确率,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作用,我局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倡导纳税人本着自愿的原则委托有鉴证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业务,并出具鉴证报告。税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确保鉴证报告质量。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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