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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财税[2009]48号: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696
     
    解读财税[2009]48号: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  2009年4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就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做出具体、明确规范。   一、几个概念需要熟悉   1、保险准备金。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库存的现金和按比例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   2、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令2008年第2号)规定缴纳形成的,在规定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3、保费收入和业务收入。保费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业务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全部金额。   4、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与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是指兼具有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功能的财产保险业务。   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是指仅具有保险保障功能而不具有投资理财功能的财产保险业务。   5、有保证收益与无保证收益。有保证收益是指保险产品在投资收益方面提供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保障。无保证收益是指保险产品在投资收益方面不提供收益保证,投保人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二、几个比例需要掌握   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三、二个情形不能超标   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出现下列情形将不得在税前扣除:1.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2.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四、准予扣除项目及标准   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同时需要注意,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五、时间有严格限定   时间范围限定在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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