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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旧物资收购企业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12
     
    问:我公司为利用废旧物资从事经营加工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税局让我们再成立一家专门从事废旧收购的企业,但成立初期不给予一般纳税人资格,说等到废旧收购企业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才给予一般纳税人资格,才可以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请问:废旧物资收购企业成立初期不能同时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吗?不能到征收大厅代开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  一、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回收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废旧物资”字样。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回收企业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九、2007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十、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仍可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但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如购买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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