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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方收回在中国投资的固定资产是否缴税?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680
     

      问:我公司是英国某公司在中国大陆独资的企业,英方以一套设备作为实收资本投入。现在我公司拟进行清算注销,请问英方收回原投资的固定资产,我公司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按照4%减半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依据上述规定,被清算企业向股东分配剩余资产(包括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相当于有偿向股东转让资产的所有权。因此,若分配剩余资产为设备,应按有偿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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