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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三类人员创业、就业可享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620
     

      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自今年起至2016年底,海南将对零就业家庭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和吸纳重点群体人员就业的企业和单位给予一系列税收减免政策。

      据介绍,符合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三类人员包括: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称人社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低保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所在自然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高校毕业生。

      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最高上浮20%),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税费金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在扣减应缴税费时,应注意不同税费的顺序,不能颠倒。

      此外,招用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单位也有相关的税收优惠。

      据悉,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服务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并取得县以上人社部门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上浮30%。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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